正文 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轉軌的實踐研究(1 / 2)

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轉軌的實踐研究

財會研究

作者:薛宜山

摘要:隨著我國深化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工作的繼續推行,縣級財政的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已在各地落實,具體的改革形勢在財政部規定的大框架下,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和對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理解,表現出了多種不同的形式。本文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和相關的財會法律法規及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轉軌的實際操作,分析了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的過渡、轉換和銜接過程及體會。

關鍵詞:會計集中核算國庫集中支付轉軌實踐

在當前深化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背景下,各地的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先後轉軌為國庫集中支付中心,並且在轉軌過程中表現出了各種不同的形式和方式。主要有會計集中核算和國庫集中支付中心並存與隻設立單純的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兩種方式,在隻設立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的形式下,又分為包括總預算會計的一體化的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和單純支付的國庫集中支付中心。下麵具體分析一下在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中遇到的幾個問題。

一、會計集中核算的繼續存在已經不再適應

會計集中核算模式在一定時期對於規範單位會計核算和防止舞弊等方麵發揮的積極的作用,對於規範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有力地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但是隨著各項財政體製改革的推進和財會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健全,會計集中核算的形式也變得越來越不適應。

(一)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難以確認

原始憑證是反映經濟業務最基本的資料,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是判斷會計信息真實性的重要環節。“集中核算”采取報賬式管理,不參與單位的具體業務,對經濟行為的審核隻能根據票據來判斷,僅能審查單位報賬發票的手續是否完備、票據是否合法有效,無法判斷票據所載明的經濟內容是否真實、合法,財務監督存在“缺位”難題。

(二)財務責任不夠清晰

盡管在設計會計集中核算製度時明確規定“三不變”,即會計主體不變、資金所有權不變、使用權不變,但是,由於各單位取消了會計崗位,單位財務收支經核算中心審核後直接入賬,會計主體“模糊化”,部分單位領導產生會計主體“移位”錯覺,認為財務責任應由“會計核算中心”負責,財務責任不夠清晰。

二、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的繼續存在影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規範性

如果在在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過程中,采用會計集中核算與國庫集中支付並存的方式,由於需要考慮會計集中核算與國庫集中支付的結合,隻能單獨設計集中支付業務流程,與全國統一目標模式出入較大,同時會扭曲直接支付憑證的使用,相應的改變了國庫集中支付的核心意圖,支付係統難以同步進行升級,對實行國庫管理製度改革和“金財工程”建設極為不利。特別是,當前的管理模式已不適應今後推行的公務卡改革、預算執行動態監控係統改革等要求,影響財政改革的長遠發展和信息化建設。財政信息統計口徑與上級部門脫節,由於會計集中核算與國庫集中收付方式和口徑的不一致,造成財政數據無法與上級報表一致,出現了有些數據無法填報的情況。

三、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過度的銜接

為做好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向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的轉軌工作,一定要早做安排,按步驟進行,以確保轉軌順利進行,避免轉軌過程出現無法預料的情形,影響改革的進度。

(一)選好改革的時點

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時點最好應選擇在年初的1月1日。因為這是一個會計年度的起點,上一年度的收支已經結賬,當年業務尚未開始,在將原財務數據錄入新係統時,因為收支科目餘額為零,錄入數據的工作量大大減小,同時減少了差錯率,也避免了將一年的收支財務數據分到兩個賬務管理係統,不便於會計核算和審計工作,在將會計集中核算的賬務資料向預算單位移交時,也有很高的操作性。

(二)提前核對數據

在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向國庫集中支付轉軌後,因為原有的集中核算賬務係統停止運行,所以應盡可能將需要調整的會計事項在原係統停用前調整完畢,這就需要各單位和核算中心進行賬務核對,具體包括銀行存款、基本支出和項目資金的收付金額、會計科目的運用及往來款項和固定資產的核對,以避免在改革過程中或賬務移交過程中或改革後遇到需要調賬的麻煩,甚至賬務不能移交的難題,因為在正式改革工程中可能無暇顧及這類問題,導致改革工作的混亂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