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會計信息失真治理的法律思考(1 / 2)

會計信息失真治理的法律思考

財會研究

作者:李翠平

摘要:會計信息作為一項日常決策依據,無論從微觀和宏觀兩個層麵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所以對於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做怎樣的要求都不過分。現實中會計信息失真的情況仍然存在,本文旨在從法律角度對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進行分析,同時提出在法律框架下如何更好的解決會計失真問題的策略。

關鍵詞:會計信息失真法律思考

目前對於會計信息失真成因分析的研究主要是從曆史、文化、社會和經濟角度展開,然而法律製度不完善,不健全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成因。分析會計信息失真的法律成因,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配合其他對策解決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同時也為完善我們的法律製度提供方向。

一、會計信息失真的法律成因

(一)會計信息失真的法律界定不明確

法律界定不明確是指目前法律對於會計信息偏差和會計信息虛假的界定非常模糊,前者是指會計人員因為經驗不足或者主觀判斷失誤造成會計信息與客觀經濟事實不符的情況,後者是指有組織、係統性的為了獲得非法利潤或某種特殊的如粉飾政績、隱瞞事實等需要而主動進行會計信息造假。這一問題產生的原因與會計活動本身存在的主觀性有很大的關聯度,因為在會計信息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到很多與經驗和主觀判斷有關的情況。理論上來講,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約束會計信息虛假,但是從技術手段而言很難很好的區分會計信息偏差和虛假。例如:煤炭企業對壞賬損失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核算不能統一進行,整體不協調,企業也許會利用會計信息偏差為其實際的會計信息虛假做開脫,這樣我們無法合理界定,也就使得法律的效力和執行大打折扣。

(二)法律對於會計信息失真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明確

會計活動自身具有的法律責任主體多樣性決定了我們很難對其責任主體進行界定,因為會計活動本身涉及到企業很多的部門,如果真實遇到會計失真的問題時,很容易預見多個部門會就此進行相互的推諉。法律責任主體的不明確,使得我們無法更好的對相關主體進行監督。例如,上市煤炭企業發生會計信息造假,根據《會計法》和《公司法》、《證券法》中對於責任主體的界定,我們發現很難具體找到法律界定的責任主體,因為不同法律中對於責任主體的界定並不一定是包含關係,這就為違法活動留下了漏洞。

(三)民事責任規定不足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會計法律責任主要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主要根據責任主體情節嚴重程度和主體身份進行相應的處罰。現實中對於行政責任的使用較多,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責任的適用範圍不斷減小;而對於刑事責任而言往往是針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這種時候預防方式效果最差,這也使很多造成損失但是不夠刑責的案件無法得到法律的約束。在這裏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責任主體行為使得利害關係人受到損失而必須賠償的責任。而往往利害關係人及其具體損失的量很難界定,所以目前我們對於民事責任的追究和使用都處於較低的水平,這就使得外部對於企業會計信息監督不能夠得到強有力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