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利弊分析
稅務籌劃
作者:關暖華
環境保護稅是基於保護環境的目標,對破壞生態平衡或造成環境汙染的行為主體征收一定稅額的財政手段。環境保護稅作為一種稅收手段,也是一種監管手段,依靠國家強製力實行,對提高社會環保意識,調節環境問題都具有重要以及積極的影響。
一、環境保護稅的概念和理論基礎
(一)環境保護稅概念的界定
環境保護稅是基於保護環境的目標,對破壞生態平衡或造成環境汙染的行為主體征收一定稅額的財政手段,稅收所得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環境保護稅能有效地矯正環境的負外部性,通過價格信號改變納稅主體的生產行為和消費行為。行為主體為了規避稅負,會有意識地減少汙染排放,達到保護環境的效果。
(二)環境保護稅的理論基礎
外部性理論、公共物品理論與可持續發展理論三大理論,為環境保護稅的研究和征收提供了理論基礎,具有指導意義。
1、外部性理論
環境保護稅的理論研究始於外部性理論。外部性的本質是一個經濟主體(企業或者消費者)的經濟活動對另一個經濟主體產生的一種不能以市場價格機製反映的外部影響。由於環境的價值無法量化,經濟主體的汙染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但經濟主體並未對此承擔付費的責任,這就是外部不經濟。因此,市場不能有效地對環境問題進行調節,隻能由政府運用稅收手段,彌補個人與社會成本的差額,讓破壞環境的行為主體承擔環境成本。如果政府的征收水平與汙染行為的環境成本相等,那麼行為主體的私人成本就等於汙染行為的社會成本,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
2、公共物品理論
環境作為公共物品,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難以界定其產權主體。所有經濟主體都能自由地使用產權,過度利用環境資源。最終就導致了資源不能有效利用,過度使用以致稀缺;汙染不能得到控製,逐漸演變為環境惡化的結果。當產生環境問題時,由於產權主體不明確,導致沒有人來承擔責任。因此,政府要承擔起相關責任,作為自然環境的產權主體,利用政治手段與經濟手段,解決環境問題。
環境的公共物品性質,可能產生“免費搭車”的現象。當城市的環境問題嚴重時,有少數人付費去治理汙染,而其他未付費的人也能享受到治理後的效果。征收環境保護稅,能解決這個問題。
3、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的含義為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條件下,環境資源可持續的使用。不但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而且不損害後代人的利益。是以環境保護的視角,促進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經濟增長模式。
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核心是可持續性,在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同時,也要正確處理好與環境之間的關係。不能一味、盲目地追求經濟的增長,而忽視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要保護和改善環境,不能超過自然的承載能力。合理開發與節約使用不可再生資源,例如石油、煤炭與天然氣等;循環使用與研究開發可再生資源,例如風能、水能與太陽能等。
外部性理論、公共產品理論與可持續發展理論都是環境保護稅的研究理論,其中,公共產品理論是出發點,可持續發展理論是導向,外部性理論為環境保護稅的製定施行提供了理論根據。
二、國外環境保護稅的經驗借鑒
近年來,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為了控製汙染、保護環境,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開始采用環境保護稅手段,並且成效明顯。
(一)國外環境保護稅的發展曆程
國外的環境保護稅的發展曆程,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這段期間環境保護稅基於汙染者付費的原則,對汙染者收取監控行為的成本,是補償成本型的收費。征稅對象以廢棄物以及汙染等顯性汙染為主,稅收的種類包括用戶費和特定用途收費兩大類,例如荷蘭的廢水排汙稅和垃圾處置稅。環境保護稅的雛形基本形成。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這段期間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開始實施綠色稅製,排汙稅、硫稅與碳稅等稅種逐步提出實施並完善。環境保護稅逐漸成形,財政功能日益顯現。
第三階段(20世紀90年代後):這段期間環境保護稅迅速發展,不斷改進和完善,實現全麵完整的綠化稅製的目標。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時代主題。
(二)國外環境保護稅經驗的啟示
國外環境保護稅的理論與實踐,對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對我國的環境保護稅有研究價值與借鑒價值。
1、開征環境保護稅要結合實際考量
環境保護稅的稅基與稅率等要素的製定,要立足本國的國情。各國的社會發展程度、環境現狀與環境治理的目標都不完全相同,這就決定了環境保護稅的製定不能一概而論。事實上,各國的環境保護稅的製度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同地區的規定也有區別。開征環境保護稅要結合本國國情,確定切實可行的政策目標,製定出合理有效的環境保護稅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