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智力資本報告現狀淺析(1 / 2)

我國智力資本報告現狀淺析

人力資源

作者:陳秀秀

摘要:近年來,智力資本在企業做大做強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企業價值創造及其增長的核心因素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財務資本,而是現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廣泛重視並研究的智力資本,如員工特有才能、先進的營銷網絡渠道、企業品牌知名度等智力資本要素,他們在股東價值創造中的地位也在不斷的攀升,在一個企業發展壯大的進程中,那些主要依靠實物資產進行盈利的方式所處的地位已經漸漸弱化。而現實中的財務報表卻遠遠不能充分反映企業智力資本的狀況,因此這種情況就會直接致使智力資本的相關信息披露不完善,財務信息體現的公司價值和公司市價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在這種局勢下,一個全新的智力資本報告及其框架亟待開發以提高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善性。這樣企業內在的價值就可以真實的反映出來。

關鍵詞:智力資本智力資本報告現狀

一、正確定位智力資本

智力資本(intelligent capital,簡稱IC)一詞最早由 Senior於 1836年提出,但當時,智力資本被認為與人力資本有同樣的意義,其內容是指企業中個人本身所擁有的相關技能和知識。Stewart在1997年提出了對於智力資本更加詳細的解釋,他的觀點是智力資本應該是一個知識和能力的彙合,主要指公司員工擁有的並且能為這個公司創造競爭優勢的知識和能力,其內容包括員工的知識、員工的智力資產、員工的經驗及其所擁有的信息都是屬於智力資本的範疇。Stewart的這個觀點在智力資本研究的理論界具有裏程碑的意義。之後2000年Sullivan對智力資本概念又提出一個新的角度就是,智力資本應該還包含企業知識,這種知識是一種可以轉換為利潤的知識;更有學者會將智力資本定義為是企業對未來收益非實物形態的要求權,其代表人物是Lev。

根據理論界各位學者對於智力資本的研究和定義,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觀點。一種是以Lev為代表的未來收益要求權的角度;另一種是以Stewart為代表的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價值從而帶來一定競爭優勢的知識和能力集合的角度。但若研究這兩種角度的本質,他們是在內容上互補,後者是基於管理角度給出了“什麼是智力資本”,而前者則是從產權的角度闡明智力資本所創造的價值歸哪方所有,所以兩者具有互補性的作用,並不衝突。

國內外理論界還對智力資本進行了適當的分類,主要有“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大多數學者持“三分法”的觀點,主要是人力資本、組織資本和關係資本。其中人力資本是指企業員工所擁有的知識、能力和經驗等;組織資本主要指知識資產、創新能力的各個層次,實際上就是企業在長期生產經營過程中慢慢形成發展起來的的有形和無形的知識和能力方麵的資源,這些資源能夠讓企業實現其中的長期和短期目標;關係資本與組織資本有相似的特質,即都是企業在長期生產經營過程中逐漸形成的與社會中各個部門各個組織或人員之間的一種良好的正麵的關係資源,而這些資源能夠讓企業更快更好的實現自己目標。

二、智力資本披露現狀

智力資本報告是衡量企業競爭優勢的重要方式,到目前為止,國外已有250多個公司每年公布智力資本報告。

智力資本報告相對於財務報表發展起步較晚,對於指導其編製的相關規範的政策也相對不是很成熟。但是一些國際性的組織、國家的某些政府部門、大型跨國企業也都逐漸能夠重視智力資本報告的框架製定介入到報告的編製。政府主導並與企業合作研發的模式,丹麥政府首先在2000年采用,在政府與企業的合作研發過程中,發布了全球第一份的智力資本報告指南。2002年歐盟發布了智力資本報告指南,2004年德國也發布了“Guideline on the preparation of an IC Statement”,之後澳大利亞與日本兩個國家也出台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都旨在指導企業致力資本報告的編製和規範智力資本信息的披露。

由於智力資本的特殊性,目前各國編製的智力資本報告還很多不盡完善之處。自2000年全球首份的智力資本報告指南發布至今,我國的相關研究卻還是處於起步階段。一份完整的報告應該包括報告的內容、報告的格式、報告的模式及其如何報告、誰來監管等一係列的問題,但至今這些問題在理論界還是存在很多的分歧。這種分歧往往就會導致每個企業所披露的智力資本報告形態各異。這些報告太注重自身特殊性和特異性,不注重與其他企業的橫向比較分析,最終會給智力資本報告的推廣和應用帶來很多消極負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