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1 / 2)

論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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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薑森淼

摘要:近年來,頻頻發生的汽車召回事件、食品安全事件,作為直接承受者的消費者麵對這些質量問題頻發的產品該如何取舍。同時,消費者也迫切希望自身利益得到完善法製的保護。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作為我國市場經濟監管執法體係的一部分,肩負質量、計量、標準化、認證認可、特種設備安全和食品衛生安全等行政執法職能。

關鍵詞: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消費者主權

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國家技術監督局更名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從而出現“質量技術監督”一詞。質量技術監督,是以法律為準繩、以標準為依據,以技術檢驗和計量檢測為手段,對質量進行規範和監督管理的行政活動。

本文研究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是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按照標準化、計量和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采取的具體影響其權利的行政行為,應屬於狹義的行政執法概念。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現狀

根據2002年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2)56號)規定,要改變多層執法的狀況,按區域設置執法機構並實行屬地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主要在城市和區、縣設置。省、自治區政府各部門不再單獨設置行政執法機構。要調整合並行政執法機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要改變多頭執法的狀況,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要加強機構編製管理,改變政府部門既管審批又管監督的體製,將製定政策、審查審批等職能與監督檢查、實施處罰等職能相對分開。要調整人員結構,加強行政執法機構自身建設,按照公務員的標準和職業特點,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錄取考試,按照公務員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行政執法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必要性

消費者在質量管理的過程中,始終是處於一個弱勢地位。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消費者和生產者所享有的信息不對稱。而且,我國是一個以經濟發展為中心的國家,個別的一些經濟質量的問題,不超過太大的範圍,我國一般都是不會大做文章。在傳統的非自然壟斷領域,有關鼓勵競爭,反對壟斷的政策法規正在不斷完善。但在傳統的自然壟斷領域,由於利益驅動,有關市場結構的動態變化容易被忽略,因此而導致的管製錯位就可能發生。正是由於市場動態結構被忽略,我國的經濟管製結構幾乎不會考慮消費者的利益,更多的是從國家利益出發。最重要的是隻有消費者主權能夠保證產品的質量,因為消費者不僅僅作為產品的購買者和使用者,還是產品的評價者和承受者。一旦產品出了質量問題,消費者是第一受害者,也是直接承受者,所以他們比其他人更加重視產品的質量。

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具有廣泛性、綜合性以及很強的政策性,因此作為一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就必須一專多能,既要熟知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法規,又要熟悉法學基礎理論、民法、刑法等綜合性法律知識,既要掌握市場經濟規律,又要掌握新形勢、新知識,還要掌握先進的管理手段、辦公設備,監管新的領域,但目前我國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離上述要求尚有差距。而且,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要求質量監督行政管理機關具有很強的超脫性才能保證嚴肅、公正執法,但現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體製和執法手段卻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難以超脫地方利益、公安和法院。再有近幾年一係列質量事件的發生,不得不引人深思。我國雖然對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有一些激勵措施,但是很不完善,在立法上、體製上以及在公務員的分類管理上還處於起步階段,對產品質量行政執法沒有完整的激勵機製,使得產品質量行政執法存在一些問題,行政效率低下,執法各個部門、監管部門之間交流不順暢、監管職能重複交叉等等。因此,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激勵機製亟待實行。

四、完善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建議及對策

(一)重視為消費者執法

我國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其實包括兩方麵內容:為國執法和為消費者執法。但是,我國的行政執法單會堅決秉承為國執法的理念,卻往往忽略了為消費者執法。所謂為消費者執法,是指運用國家公權力保障產品質量弱勢產品責任,實現消費者主權的活動。德國和美國在這方麵做得很早也做得很好。

德國有一種製度叫做“瑕疵擔保期限”,就是說這個產品是在購買後兩年出現了質量問題,那麼我們就推定這個產品是在你購買之前就有問題了。當然,這裏麵明顯的充斥著很多不合理的因素,比如:消費者故意摔壞或者浸水,這就要探討消費者本身素質的問題了。但是,即使有這些不合理因素的存在,德國政府仍然是通過這種方式來逼德國企業去提高他們的質量。我們從法學的角度來講的話,就是通過這一係列的製度安排迫使你提高產品質量,否則你就要承擔經濟上的損失。從成本上來看,企業最好的辦法還是按照法律規定去提高你的產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