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缺乏民主參與機製
由信息公開和聽證等程序構成的民主參與機製現代法治政府在製定公共政策、決定公共事務或采取對公眾有影響的行動時必須遵守的程序。行政區劃調整作為一項影響重大公共資源分配和公共服務程度的行政事實行為,必須受到民主參與機製的監督與調控。因此,我們建議在行政區劃調整審批程序立法中,加入政府依職權公開信息以及舉行聽證會的相關規定。
在信息公開方麵,應當從三個方麵著手:①審批受理的公開:民政部將行政區劃調整申請的受理及審批計劃向社會公布,以提高聽證會的質量與效果,保證在作出決定之前廣泛了解社會各界的態度並吸收采納民眾的建議。②審批內容和論證依據的公開:對於行政區劃調整申請的內容,專家論證報告、審批的階段與期限等均應透明,保證接受社會的監督。③審批結果的公開:行政區劃調整的審批在國務院批準以後,除了以通知或批複的形式下發給相關各級政府外,應當及時在政府網站及官方媒體上向社會予以公布,並告知相關利益主體救濟的權利和途徑。
在聽證方麵,明確民政部組織聽證會的義務,並詳細規定聽證會的流程,主要關注對被調整區劃內居民的影響,重點探討:文化曆史、社會關係問、公共服務產品、地域歸屬感等問題。
4.缺乏監督機製
行政區劃的調整涉及府際關係財權事權的重新分配,利益爭端在所難免。故對於行政區劃調整的審批,也必須加強監督的力度,避免為爭奪利益引發社會糾紛。對行政審批機關的監督不僅包括上級機關、機關內部和專門監督檢查機關的監督,也需要有社會公眾、網絡等新媒體的監督。可以在更大範圍上挖掘監督主體,如人大的監督、輿論監督、人民群眾個人的監督等,以保證政府權力能夠負責任地行使。
同時,應使監督方式多元化,分別引入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的機製,並通過法律法規對監督的程序作出詳細的規定,明確監督機關職責、行政機關內部監督、轉移事項的監管、行政審批報告製度、行政審批的公開、禁止指定的要求、行政審批的保護、舉報投訴、行政審批的撤銷、行政審批的注銷,落實監督機關的法律責任和完善官員問責機製,杜絕監督的表麵化和形式化,真正實現監督製度的效果。
二、改革的對策
針對我國行政區劃調整審批程序法規的現狀考察以及問題研究,筆者認為應從如下方麵對其進行完善:
1.提升行政區劃調整審批程序的立法層級
由立法機關製定《行政區劃法》,或者由國務院重新製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對行政區劃調整審批程序作出統一、權威的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再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框架下製定符合地方特點的地方性法規,以實現嚴格、規範的行政區劃調整審批程序,改變現有規定零散,粗糙的狀況。
2.建立“行政區劃調整評估報告”的製度,由申請者提供評估報告,民政部統一審核
具體而言,由申請者作為評估責任主體,根據根據行政區劃調整所涉及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保障等風險的發生概率和可預見後果,以及行政區劃調整所帶來的好處等合理性,選擇適當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式,依法製定行政區劃調整評估報告。評估流程為確定評估事項、組織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以及跟蹤與反饋,由評估責任主體成立專門的評估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3.建立民主參與機製,完善信息公開和聽證的內容
如前文所述,行政區劃的調整屬於行政事實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影響非常大,因此必須建立完善的民主參與機製,才能真正地實現行政法治,防範行政區劃的調整有可能帶來的社會穩定風險和經濟發展風險,有效保障相對人利益。具體而言,應當規定公民有查閱審批決定的權利,細化申請公開的具體步驟,並在網上公開。其次,盡量增加公開的範圍,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公開,如行政審批受理的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和依據的公開、行政審批辦理的公開、行政審批結果的公開、行政審批監督的公開等,同時也要明確不予公開內容的範圍。最後,通過聽證會、行政複議等程序保障公民獲取救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