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開展警示教育工作的思考與研究
公共管理
作者:趙高峰
摘要:警示教育是法製工作的重要內容,對於預防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看守所應依托執法模式,擴展工作職能,搭建教育平台,為社會提供優質豐富的教育資源。充分發揮看守所警示教育的作用,需要加強全盤謀劃,積極探索新型的教育方式,規範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以適應全黨反腐倡廉,乃至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需要。
關鍵詞:看守所 法製 警示教育
看守所作為羈押管理、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的執法機關,無疑是法製教育建設的重要陣地。近年來,看守所管理的規範化程度明顯提高,大力推動了警示教育工作的廣泛開展。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穩步推進,整風反腐運動的持續深入,進一步發揮看守所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強法律威懾的輻射性,對於牢固樹立人們的法製觀念和形成遵紀守法的自覺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警示教育可以作為看守所工作職能的擴充
2010年2月,公安部下發《關於全麵推進看守所對社會開放工作的通知》,促使看守所的對外開放工作步入常態化,擴大了公眾對監管工作的知情權與監督權,提高了看守所與社會之間的透明度,也為看守所與外界的交流互動提供了製度保障。迄今為止,看守所通過自身建設的不斷努力,逐步扭轉了以往的不利形象,工作性質和職能被社會公眾正確認識,所取得規範化建設成就得到廣泛好評。與此同時,社會各界為預防犯罪和強化組織紀律觀念,紛紛主動選擇看守所作為警示教育基地,目的是通過直麵犯罪人員的起居生活,看到司法程序對犯罪分子的法律作為,感悟生活的自由,樹立法律敬畏心,從而避免發生違法犯罪行為。
顯而易見,看守所作為執法主體,具有依托執法模式構建平台,履行法律宣傳和警示教育的義務,這個平台所體現的法製價值和普法效果是明顯而深遠的。看守所的監管工作以加強安全防範為第一要務,注重落實法律法規和嚴格管理,限製在押人員的人身自由,強調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警示形象具體實在。人們到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必然強烈感受到法律的威嚴,能夠在以後的工作和生活中加強自省,時刻牢記無論身處何種工作崗位,遵紀守法都是不可逾越的活動準則。難能可貴的是,警示教育還是社會監督的橋梁,這些工作能夠展示出新時期公安監管民警的良好形象,展示出中國特色公安監管製度的優越性。人們到看守所參觀學習,看到監管民警為改造犯罪嫌疑人所做的默默無聞的化腐朽為神奇的工作,看到監管民警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所付出大量的無私奉獻,更能加深對看守所的理解,在提高拒腐防變能力的同時,所有的認識必然凝聚成對看守所工作的讚賞和支持。
二、當前看守所警示教育工作存在的問題
現在基層看守所普遍被社會外界作為“警示教育基地”、“普法教育基地”和“法製宣傳基地”。據了解,為開展廉政整風或者反腐倡廉運動,各地看守所每年都要承擔為數不少的警示教育任務。不可否認,這些工作為拒腐防腐及至社會穩定提供了正能量,顯示了看守所在法製教育建設中的重要地位,但還存在些許需要改進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
1.看守所開展警示活動缺乏統一的規章製度,致使教育功能無從全麵發揮
看守所配合社會各界開展警示活動,從工作性質上來說是擴展了看守所的職能,履行了執法主體的義務,但從上級機關及至法律層麵並沒有明確賦予看守所關於警示教育工作的規章機製和責權區分。看守所開展警示教育工作缺失法理依據,從目的到實施無規範措施與流程,這就造成看守所對警示教育工作缺乏必須抓、認真抓的責任心,沒有科學抓、細致抓的方法論,工作隨意性強,尺度難以把握。
2.看守所開展警示活動缺乏科學性,致使警示教育係統性與針對性不強
目前看守所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主要依靠既有的經驗運行,形式比較單一,雖然能勉強滿足教育需要,但無論是警示教育的主題,還是警示教育的內容,都缺乏科學的規劃和統籌安排,沒有突出對受教育對象的針對性,並且方式手段有教條化的傾向。比如:無論開展何種性質的警示教育,都是一個套路,不夠豐富多樣;有的警示活動浮於表麵現象,突擊性強,形式熱烈,但失於走馬觀花,沒有起到對受教育者的心理預警作用。
3.看守所開展警示工作形式缺少創新,致使教育價值的伸張受到局限
總的來講,現在看守所開展警示教育工作方法較為簡單,單純將警示活動作為附帶的任務,沒有隨著時代的變化探索新的教育形式,沒有繼續發掘警示教育的感染力和震撼力。警示效力過於膚淺短暫,缺乏深入持久的心理渲染力,難以深層地啟發受教育者的心理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