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多部門消防產品聯合監督管理的研究
公共管理
作者:韓誌強
摘要:消防產品是消防部隊和普通群眾預防和撲救火災的重要安全類產品,其質量直接影響火災監控、滅火救援、搶險救災工作。隨著消防產品質量認證、許可工作的逐步實施,以及人們對消防產品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在實際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的違規、違法現象也越來越多,但由於質監、工商、消防行使執法監督權力範圍的限製,單個部門不能完全解決消防產品存在的所有問題,就目前國內法律體製下結合工作實際在此探索多部門消防產品聯合監督管理。
關鍵詞:消防產品 監督管理 措施
一、聯合監管的法律背景
《產品質量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三條中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明確了產品質量監管單位為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1〕5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主要職責含有: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對國內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控和強製檢驗;組織實施國家產品免檢製度,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鑒定;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組織依法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1〕57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含有: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依據上述三個文件的規定,對流通領域中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責處罰;對生產領域中生產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責處罰。
國辦發〔2001〕57號文件指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中查出的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移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此執行,在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中,發現商品有質量問題的,首先應對流通領域的違法主體即銷售者經銷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追究銷售者的法律責任;如發現質量問題是由生產環節引起的,應當將生產者及產品情況等相關案件資料移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由其追究生產領域的違法主體即生產者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對與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著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該按照規定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發現的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著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二、聯合監管的具體措施
1.建立聯合製度,健全長效機製
現有體製下每個部門都不能完全管理消防產品生產、流通、使用的三個環節,單獨管理便會出現監管不到位、存在管理盲區的現象,因此必須對消防產品施行聯合監督管理。目前各級消防部門都與相應政府建立了“防火安全委員會”,我們可以利用這一渠道打造聯合監督管理製度的平台,建立由綜合治理辦公室牽頭,消防部門具體實施的多部門聯合檢查製度。防火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在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每個單位明確“一崗雙責”的專職消防管理負責人,對口消防部門實施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消防產品在產品的生命周期內每個環節都可能出現質量問題,所以說聯合監督檢查必須形成長效機製。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要確立本級消防產品管理的具體機構、措施以及工作計劃,將消防產品相關工作任務納入日常工作,成立專門的聯合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形成長效的聯合監督管理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