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如果過分疼愛孩子,就不可能使孩子形成健全的性格,也不可能使孩子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得到發展,結果往往會使孩子變成一個依賴性強、愛撒嬌、協調性差、不會與小朋友們一起玩的人。雙親對孩子的過分疼愛,也表現為對孩子的過度保護。過度保護或過度容忍,就是通常所說的溺愛。要區分過度保護和健康、正常的愛是相當困難的,因為大多數母親對孩子是既疼愛也訓斥或約束的。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麵,來對過度保護下定義:
(1)母親與子女接觸過多——母親總是和孩子睡在一起,過分喜歡孩子,想把孩子置於自己眼睛看得見的地方。孩子一離開自己,就會感到忐忑不安,老是想讓孩子待在自己的身旁。
(2)始終把子女當作小孩看待——喂乳喂得比一般的孩子時間長,怎麼也不想讓孩子斷乳。孩子自己能夠做的事,父母也要包辦代替。例如,替孩子穿衣、脫衣,甚至替孩子洗澡。
(3)妨礙孩子的獨立行動——父母守護著孩子,即使是孩子自己能做的事情,父母也會耐心地為孩子做。老是注意著孩子的自發行動,並會為此加以阻攔和感到不安。
(4)放縱孩子或對孩子管教過嚴——尊重孩子的特權和物品,對孩子百依百順。一心為孩子效勞:隻要是為了孩子,什麼事情都肯幹,甚至把必要的家務事以及與他人的交往擱在一邊也在所不惜。與此相反,則是過分強調對孩子所擁有的特權,想教孩子學會對自己的絕對服從。
上述的過度保護,往往有兩種情況:一是過分疼愛;二是骨子裏討厭孩子,不願意向孩子傾注自己的愛,但表麵上卻裝出一副過度保護的樣子。遇到下麵幾種情況,做父母的往往會溺愛自己的孩子:
(1)婚後多年沒有生育,好不容易生了個孩子;
(2)晚年生了個孩子;
(3)孩子體弱多病,有夭折的危險;
(4)繼許多個女孩子之後,好不容易生了個男孩子;
(5)父母在兒時很少得到大人的疼愛,就是不想讓自己的孩子也受到同樣的對待;
(6)父母慶幸自己在兒時得到了大人的疼愛,無拘無束,自由自在,因此想讓自己的孩子也能跟自己兒時一樣;
(7)父母不與鄰裏交往,朋友也很少,可以說處於離群索居的狀態;
(8)母親不上班,也不做家務,非常空閑,每天隻要逗逗孩子、跟孩子玩玩就行了;
(9)母親沒有什麼愛好,也不熱衷於有趣的東西;
(10)妻子與丈夫的性生活不協調,欲望沒有得到滿足,感到很苦悶;
(11)妻子與丈夫很少交談,而丈夫工作繁忙,經常不在家,因此多數時間家中隻有孩子作伴。
遇到上述各種情況,大多數父母自然會把自己的生活和理想寄托在孩子身上,一心一意地侍弄孩子,仔細地觀察孩子的情緒,向以孩子為中心的生活過度。這種溺愛或過度保護,往往使孩子形成如下的性格:情感和意誌發育遲緩,在別人麵前顯得靦腆,討厭走出家門去陌生的地方或跟陌生人交談,一切都依賴母親,自己不會積極地進行活動、思考和遊玩等。因此,這樣的性格,縱然不會惹人生厭,也很難討人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