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運作機製研究
理論探索
作者:馬璐岩 宋宇
摘 要 本文以寧夏平羅縣寶平村[ 由於調查信息涉及較為敏感,為了保護當地隱私,我們化名該村為寶平村。]為研究對象,通過實地調查和訪談發現,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正規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觸角伸入農村後,高利貸現象仍然存在。這和人們通常從信息不對稱理論分析的正規金融機構進入農村後可以抑製高利貸的推論不吻合。通過進一步研究我們發現:農村信用社和高利貸者基於各自的利益形成合謀關係,而不是競爭和替代關係。某種程度上國家支農政策成為高利貸得以生存的溫床。一方麵,成為高利貸放貸資金的最主要來源和保證;另一方麵,農民收入的穩定與增長使資金得以及時回流,高利貸借貸過程得以持續。在這些發現的基礎上,本文對當前國家的支農政策做了進一步思考。
.第一部分.
一、問題的提出
高利貸在中國社會有較長的曆史,這一經濟活動長期伴隨人們的日常生活存在。高利貸是中國傳統社會中信用的基本形式,但是高利貸的風險較高,往往導致農民家破人亡,因此成為曆朝政府打擊的對象。在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條件下,高利貸曾一度銷聲匿跡。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生活的日漸活躍,高利貸在我國很多地方又死灰複燃,並有日趨蔓延之勢。溫鐵軍(2001)對全國15個省,24個市縣,41個鄉村進行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發生率達到85%。高利貸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生活都有不可忽視的影響作用。雖然人們普遍對高利貸持批判態度,政府也製定了嚴格的法令和政策限製高利貸發展,但是高利貸仍然長期存在,尤其是在偏遠農村更為普遍,給經濟、社會帶來諸多影響。
2006年以來,國家出台了一係列支農惠農政策,著力解決“三農”問題。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現代農村金融製度的要求,並為建立和完善現代農村金融製度指明了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2008)其中,農村信用社成為國家支農的重要通道,國家通過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投放力度來提高農民生活水平,解決農業生產資金不足的問題。期望通過正規金融渠道替代高利貸,抑製高利貸的滋生,並進一步達到消除高利貸的目的。然而,高利貸現象仍禁而不絕,甚至頑強擴張。陳柳欽(2008)的調查結論顯示,當前我國農村高利貸有8000億元至1.4萬億元。這使得我們不得不認真審視它,對高利貸的運作機理進行深入研究。
在以往的研究中,信息不對稱是分析高利貸現象存在的一個重要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因此成為後人研究發展中國家高利貸現象產生原因的最主要闡釋理論。按照該理論的思路,由於正規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使得其在給農民貸款時麵臨巨大風險。這樣,正規金融機構為了規避風險,觸角不會伸入農村。這使得農村資金供給不足,給高利貸的生存提供了機會。另一方麵,高利貸者盤植於農村社會基層,對當地整體情況和農戶的經濟狀況等較為熟悉,擁有更多的地方性知識和信息獲得渠道,比正規金融機構在貸款時風險更小、更有優勢,對正規借貸形成了“擠出效應”。(阿克洛夫,2006)按照這一思路,當正規金融機構的觸角深入農村時,就與高利貸形成競爭關係。由於正規金融機構資金更加豐富,而且能以更低的利率向農民提供貸款,因此更有優勢,最終將替代高利貸。
這一理論在很多情況下都具有解釋力,邏輯清晰。然而該理論的前提預設是正規金融機構與高利貸者是競爭性關係,該理論沒有考慮到正規金融機構和高利貸之間是否會共謀呢?當前提假設變為兩者是共謀關係時,情況又會是怎樣的?這是本文力圖研究的問題。
在以往農村高利貸問題的研究中,許多學者都提出國家應該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使其替代農村高利貸,為農民提供直接的資金供給。這種觀點顯然將政府的支農政策看成是遏製高利貸的利器。但是,這一說法沒有進一步追問國家的支農政策是否會被高利貸者或政策實施主體——正規金融機構的合謀所利用,國家政策是否會成為高利貸滋長的溫床。
綜上所述,本文力圖通過對寧夏平羅縣寶平村的實地調查,理清正規金融機構和高利貸之間的複雜關係,並且將國家政策這個因素納入到對高利貸問題的具體分析框架中,分析在國家政策背景下的正規金融機構、高利貸和普通農戶(借貸者)三者之間的互動機製。筆者希望通過對此問題的研究更清楚地反映農村高利貸現象的真實麵貌,便於了解此種社會現象能夠長期存在的原因。為今後更有效地解決農村高利貸問題,建立切實有效的金融措施提供借鑒。
二、對高利貸的界定
關於高利貸的界定現在學界並沒有統一標準,而且界定也比較模糊。在傳統經濟學中,並沒有針對高利貸的專門定義,因為經濟學認為利率本來就是浮動的。中國人民銀行雖然從量的角度給出了高利貸的定義[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2年1月所頒布的文件中,對於民間借貸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標準的,就屬於高利貸行為,屬於取締和打擊的範圍。(高石鋼,2011)],但是該界定並非純經濟的界定,而是為了打壓高利貸而給出的一個操作層麵上的定義,具有很強的規範性色彩。
在本文中,我們將高利貸定義為利率在道德上超出人們可接受範圍的放貸行為。對於什麼是可接受的利率,隨時間、地點和人們認知的不同而變化。需要注意的是,該定義並不表明本文是對高利貸問題的規範性研究。本文是針對高利貸這一帶有濃厚道德意味的事物進行的實證性研究。
三、資料來源與背景情況介紹
3.1國家政策背景
為發揮農村信用社的支農作用,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在召開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的基礎上,製定下發了《關於做好當前農村信貸工作的指導意見》、《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一係列辦法、措施,促進了農村信用社支農工作的開展。同時,為緩解農村信用社,尤其是中西部地區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緊張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1999年初對農村信用社發放了150億元支農專項再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