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失地農民土地補償金的使用與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探討(1 / 1)

學術爭鳴

作者:李淑萍

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政府征用土地現象日益增多,數以千萬計的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土地對農民來說,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農民一旦失去土地,他們就失去了生存的資本,失地農民成為社會新的特殊的弱勢群體,而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也日益突出。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成了影響社會繁榮與穩定的關鍵。本文通過對失地農民進行分析了解,結合當前政府對失地農民的政策,分析現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探索能充分保障農民利益的製度,構建一個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體係,促進社會更加和諧發展,人民安居樂業,社會穩定,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辦法及存在的問題

(一)貨幣安置後自謀出路

國家征用土地時,把賠償款、補償款直接支付給農民,而他們把這些錢用於給子女蓋房、買車、婚嫁等,有的甚至參與各種賭博,一旦使用不當提前用完,自己無一計之長又無地可種,閑賦在家,生計難以維持。有的政府把土地補償款直接給了村委會,村委會的幹部把這些輕而易舉得到的補償款當作行政經費,修房、買車、辦公吃喝,有的甚至貪汙挪用據為己有,而農民卻沒有受益,矛盾隨之產生,矛頭直接指向政府,造成上訪不斷。

(二)征地企業就地安置補償

有些地區征地用於工業園區用地,對失地農民隻補貼小部分貨幣,就地安排工作。但由於農民文化水平低,又沒有技術,隻能安排一些沒有技術含量的工作,如清潔工、保安或其他的體力工作等,經濟收入不高,工作也不穩定,一旦這些企業經營不善或倒閉,那麼這些失地農民的生活將難以維持。

(三)住房安置補償

一些地區進行城中村改造,對失地農民給予分配住房和一部分貨幣補助。隨著城市商品房的不斷上漲,對於住房補貼看似補貼不少,一套商品房值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看似衣食無憂,但沒有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障,將來的養老、就業、醫療等成為新的社會保障問題。

二、對失地農民土地補償費使用管理方麵的建議

(一)關於村委會得到的土地補償費的管理

鑒於上述問題的存在,筆者認為,政府部門應對土地補償費出台相應的管理辦法。對集體得到的補償費,應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加強管理,列為專項資金,對土地補償款應區別對待。首先明確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承包使用這些土地。征用土地支付的土地補償款分為兩項:一部分是支付給農民的賠償款 (包括房屋及地上建築物和地上青苗的補償款),一部分是支付給土地所有者村委會的土地補償款。如果村委會有預留地,應把預留地分給被占農戶,以彌補農民的土地損失。村委會得到的補償款不應直接支付給農戶,應當為這些失地農民建立保障基金,主要用於農民養老基金,不能用於村委會的行政支出,當然,這部分補償款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建議鄉鎮或區縣級財政部門設立專戶,集中代管村級土地補償款,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以保證這些專項資金用於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

(二)加強對失地農民的技能培訓,積極促進就業

首先,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抓好失地農民的技能職業培訓,大力開展失地農民的實用技術和技能培訓,提高勞動技能和勞動素質,增強其就業競爭力。其次,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勞動力市場和職業介紹機構,為失地農民就業指導提供信息,並組織失地農民進行勞務輸出為其創造良好的就業條件。若失地農民轉成非農業戶口,可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關於稅收、行政性收費、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補貼及小額貸款擔保等方麵的優惠政策。若失地農民仍屬於農業戶口,則享受農村勞動力轉移等方麵的優惠政策。

(三)做好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城市居民養老保險的銜接

一種是將已就業的失地農民轉化為城鎮居民,並納入城鎮養老體係;另一種是參加農村養老保險,暫時沒有就業的失地農民納入農村養老體係。或者借鑒義烏、河北等模式,由政府出麵與保險公司協商建立失地農民養老基金,分別由政府、集體、參保人三方出資,基金的社會統籌由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專門管理,個人賬戶部分由商業保險公司運作。

(四)助學救困撫助

失地農民子女在落戶新址所在地免費接受義務教育,普通高中也享有所在地同等受教育的權利。

城市化是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政府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需要不斷地調整和改善政策方式,充分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通過城市化進程帶動農民致富,進而縮短城鄉差距,而不是使農民越來越貧窮,貧富差距越來越大,造成農民失地又失業,否則就失去了城市化的意義。如何才能克服現行安置中的不足,確保失地農民的基本權益,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