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內外生態審計實踐及域外經驗的啟示(1 / 2)

國內外生態審計實踐及域外經驗的啟示

財經研究

作者:畢小卓

摘 要:隨著人們生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視生態審計,到目前為止,開展生態審計的國家已達20多個,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的許多企業都建立了正式的環境計劃。我國生態審計理論研究比較晚,生態審計技術方法還不成熟。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逐步完善生態審計製度。

關鍵詞:生態審計;生態環境;環境審計

一、生態審計的產生和內涵

1935年,英國生態學家泰斯樂首先提出“生態”這個概念。到了40年代末,美國學者威廉.福格特把生態引申到環境中,提出了“生態平衡”的概念。而審計作為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審計環境發生了變化,必須要改善審計生態結構,增強審計生態功能,推動審計生態體係的構建。在這種情況下,審計界開始了生態審計的研究。”生態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研究,探求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最佳結合點。因此,生態審計不僅應包含經濟效益指標,而且還應包括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社會福利等方麵的指標。

二、國內外生態審計實施概況

(一)國外部分國家生態審計實施概況

20 世紀60年代國外環境審計興起,在此之後,審計學又不斷發展,20世紀90年代生態審計研究興起。歐共體國家環境部長會議曾在 1991 年提出了兩項主要草案—“生態審計”和“生態認證”。一些發達國家也將生態審計作為審計機關的重要職責,其他許多國家和地區也已開始建立相關生態審計法律製度,美國 20 世紀80年代製定了聯邦《綜合環境要求、賠償和義務法案》等環境法律,在此支持下形成了房地產交易環境審計,或稱汙染現場環境審計。德國根據歐盟的法律,對企業普遍聘請外部專家,對環保措施及汙染情況進行審計,同時對審計結果頒發證書,並予以公證。瑞典鬆茲瓦爾建立的生態審計製度包括了環境監測、市政設施的內部審計。俄羅斯在生態安全方麵對生態審計也有立法規定。奧地利的“維也納生態經濟建設規劃”為企業提供了環境保護計劃。此外,英國、西班牙等國家的相關部門也製定了生態審計製度並加以實施。這些國家的先進立法經驗值得我國在進行環境審計立法時結合我國的國情予以參考與借鑒。

(二)我國生態審計理論及實踐

1.我國生態審計理論的發展

自20世紀90年代,我國政府對環境審計進行理論上的探討。在實務方麵,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開始進行環境審計的試點。而生態審計相關理論的研究晚於環境審計,生態審計研究僅僅停留在概念和方法的討論中。生態審計的學科體係尚未建立,還隻停留在概念和方法的探索中,因此部分地區和大型上市公司已經有生態審計的實踐,近年來,國家倡導生態文明,提出實施生態審計,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目前我國關於生態審計的規定主要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現,在立法上沒有具體規定,仍處於空白狀態。我國急需製定生態審計法律,為各地區實施生態審計提供製度保障,進而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

2.我國生態審計的實踐

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生態審計實踐是幹部的離任審計。“領導幹部作為一個地方工作的全權組織者,應擔負環保這項工作職責。將環保列入幹部考核範圍,促使每一個領導幹部都自覺從自身做起,從自己的周邊環境做起,時刻牢記自己的環境責任是改善環境、控製汙染,保護國家、法人、公民合法環境權益。而我國的一些地區根據本地的自然地理情況,對於生態環境的保護也有相關的政策規定。其中包括對幹部的離任審計、對環保資金的審計、對土地、水汙染程度和資源的損耗情況進行審計等等,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並且為以後的立法活動提供了實踐經驗。”

三、我國生態審計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域外經驗的啟示

我國生態審計理論研究比較晚,生態審計技術方法還不成熟。各地區的生態審計主要參照國外實踐經驗,沒有形成完整的生態審計製度。此外,在實施生態審計過程中,由於沒有明確的生態審計法為依據,生態審計難以有效實施。

1.我國生態審計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生態審計符合可持續發展以及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在許多地區開始積極的實施生態審計。但就目前情況來看,生態審計仍處於起步階段,在政策支持、製度保障和技術配備等方麵依舊麵臨極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