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方麵的研究,隻要需要,我們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不受什麼限製,但是我們要明白,我們提出的假設現在隻是一種圖解性的說明,我們可以優先考慮第二種假設,即位置不變,但變化的是概念本身的狀態或功能,這種可能性是比較大的。當然,缺點在於可塑性不強,很難闡明和更改。反之,第一種假設,作為最方便的假設,也是最不成熟完善的假設,即某種概念無意識階段隻是在原來狀況不變的情況下,位置發生了變化。這種假說,注定要從地形學的角度,分為無意識係統和意識係統。即同一種概念有可能出現在心理器官內的兩個地方,事實也是這樣,當某種概念順利通過了“審查”,它就會發生位置轉移,而並不會失去原來的狀態和內容。
這種假設聽起來很不可思議,我們可以通過精神分析實例來取證。例如,一個病人可能以前有過某種概念,但是後來被壓抑了,當我們和他交流這個問題時,我們發現他的心理狀態並沒有什麼不同。其實,對於“壓抑作用”加在這個概念上的抑製力,我們的這種交流並沒有在衝破抑製力上給他多少幫助,換句話說就是沒有消除這種壓抑,那麼原來的無意識概念也就無須期望會變成意識的概念。相反,我們在開始能取得的東西就是,在不經意的情況下,讓他放棄這個被壓抑的概念。
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在病人的心理機構中,上述概念實際上是通過兩種不同的形式出現在兩個不同的位置上的。我們傳達給他的這個概念的聽覺形式的意識的記憶是第一種形式和第一種位置。實際上,壓抑設置的障礙,在這個有意識的概念克服掉一切障礙和它的無意識的記憶痕跡聯係起來之前,是不會去掉的,要想上述努力成功,那麼隻有通過把無意識的記憶痕跡變成有意識的才行。在沒有深入思考的情況下,我們很容易將有意識的概念和無意識的概念看成是同一內容在兩個不同地形位置上的不同顯現。我們若是仔細思考,就會發現,病人這時獲得的信息,和他被壓抑的記憶之間隻是表麵上的相似,在心理性質上,聽到和經曆某種事情雖然可能內容相同,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現在我們還不需要非得從這兩種可能性之中選出一個,或許今後由於某些因素的影響,我們會偏向一種而忽略另一種,也許發現我們提出的問題根本不合適,應該用另一種方式來區別有意識概念和無意識概念。
無意識情緒
上麵我們所討論的東西隻限於“概念”範疇。為了闡明我們提出的理論,現在想提出一個新問題並求解。有意識和無意識常被我們作為一對相對的概念提到,但是和有意識一樣,無意識是不是也存在無意識的本能衝動、無意識的情緒和無意識的感情呢?並且若是將這些合在一起闡述又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呢?
在我看來,這種無意識和意識之間的對立在本能這裏是不能適用的。本能絕對不會被“意識”意識到,隻有那些能再現“本能”的概念才能成為意識的對象。具體說就是在無意識當中,如果本能不通過概念的形式表現出來,就不可能表現出來。本能必須把自己附著在一種概念之上才行,假如我們的印象對它的狀態不深刻,那麼我們是不可能了解到它的。我們常常口頭說的“某種無意識本能衝動”或“某種潛抑了的本能衝動”等,這種表達其實並不嚴格,並且會造成混亂,隻有“無意識”才是我們所提到的本能衝動要正確表達的意思。
鑒於這些情況,我們就很容易回答無意識感受、無意識情緒和無意識情感的問題了。我們的意識可以把握到某種情緒的本質,也就是說,情緒的本質可以成為意識的對象,所以,在闡明“無意識”性質的時候,必須把情緒、感受、情感等考慮進去。在精神分析實踐中,我們常常說“無意識的愛、恨、憤怒”等,有時候還會不自覺地將一些奇怪的字混合起來說,如“無意識的犯罪意識”等,或者用一些看似矛盾的組合“無意識的欲求”等,和我們常聽到的“無意識本能”相比,這些稱呼有沒有更豐富的含義呢?我們還要研究一下。
上述兩種說法和事實完全不一樣。第一,可能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某種感情或情緒的衝動被感受到了,但由於真正能明確表達它的用語受到了壓抑,於是它隻能去尋找另外一種概念,可“意識”誤將這種感情或情緒當成了這種概念的具體呈現,對它的解釋是錯誤的。如果我們將那個真正適合它的概念和它聯係起來,那麼我們就可以把原來的感情衝動叫作“無意識衝動”,我們要明白的是,這樣稱呼是可以的,可由它導致的感情效果卻不會是無意識的,因為真正的真相是它的“概念”被“壓抑”了。
通常來說,本能衝動在遇到壓抑之後,量的方麵所發生的變化,我們才定義為“無意識感情”或“無意識情緒”。這種量的變化我們現在可以分為三種:1.這種感情被壓抑後其全部或部分被留存下來;2.這種感情變成“焦慮”或“欲求”,轉變為一種不同質的情感;3.這種感情發展受到阻止,或被抑製(和研究“精神病”相比,研究“夢”更容易了解這些可能性)。我們都知道,“壓抑”活動的真實目的就是阻止感情的發展和生成,否則的話,它就相當於沒有完成任務。我們將“壓抑”活動成功禁止了其發展的感情叫作無意識的感情,當壓抑取消時,它們就又恢複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