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格律之形成與浪漫之情感(1 / 3)

——談吳宓對新詩的態度

書屋品茗

作者:潘建偉

陳平原先生在《關於(章太炎的白話文)》中說:“新詩該往何處去,是可以、也應該認真討論的,這與在思想文化層麵上支持或反對白話文運動,二者不可同日而語。”這種說法極具曆史洞見性,也就是說,反對新詩的,不一定反對白話文運動;反對白話文運動的,也不一定反對新詩。陳先生認為章太炎的態度屬於前者,而筆者所要談的人物即吳宓屬於後者。毫無疑問,與陳寅恪一樣,吳宓對白話文運動持基本否定態度。不過,他對新詩的態度卻有一個轉變過程。

吳宓公開反對白話詩的聲音最早應是1921年載於《留美學生季報》第八卷第一號的《論新文化運動》,此文後轉載於1922年《學衡》第四期。他從新舊文化的內涵、模仿與創作的關係、浪漫派文學之失以及中西文化精神等等各個層麵論述了新文化運動的弊病,在論及白話詩時,他表達了兩層意思:其一,國內的“新體白話詩”源出美國的自由詩,即意象派詩;其二,有韻律之詩仍占美國學校教育及報章之主流地位,自由詩不過曇花一現,以此比方中國“新體白話詩”的命運。是年《學衡》第九期,吳宓又發表了的《詩學總論》,同樣論及詩的格律問題,他對舉國滔滔寫“粗劣之白話詩”極為不滿,並將矛頭直指白話詩的不講韻律。他認為詩有外形與內質之美,兩者不可分離,應“互成其美”,現有白話詩僅認為自由的詩體更能表達“內質之美”,實是不知“形與質不可分離之理”。

吳宓借西方現代詩學以批判白話詩,也是從韻律層麵著眼的,所譯《韋拉裏說詩之韻律之功用》載1928年《學衡》第六十三期,譯序中稱:“近世浪漫派以下所謂藝術須出於自然,但憑一己之天才,為無意識之表現,所得便為佳作者,實自欺欺人之語也。且文學中之規律尤不可不遵守。規律乃所以助成天才,不可比於枷鎖。今世之無韻自由詩,但求破壞規律,脫除束縛,直與作詩之正法背道而馳,所得者不能謂之詩也雲雲。”韋拉裏現通譯為瓦雷裏,是以反浪漫、主智慧的代表詩人,不過瓦雷裏不喜歡浪漫主義詩風並非因其格律形式。眾所周知,浪漫主義詩人均非格律的破壞者,雪萊、拜倫與濟慈的詩作均有嚴格的詩律。瓦雷裏主要針對浪漫主義詩風的情感汪洋恣肆而不加自控,故提倡“主智避情”的詩學觀。可見,吳宓以瓦雷裏反浪漫主義為例來批評白話自由詩之不講格律,可以說並不非常準確。

從以上三篇談到白話詩的文章可以看出,吳宓批駁之焦點均集中於韻律。不論他所舉西方詩人的詩作,或引用他們的詩論,也不論他從理論上論述詩的形與質之關聯,都會歸結於此點,有些論述切中要害,有些類比卻並不恰當。再如他將英文詩的Metre,比方中國詩的“平仄”,並斷言“平仄之有無,實吾國之文與詩之別,無定平仄者不得為詩”。以平仄的有無作為詩與文的標準,要比當時所謂“無韻非詩”的說法更為幼稚。這一點其好友吳芳吉在1915年8月15日所作的《讀雨僧詩稿答書》,便早已指出過吳宓的這個問題:“詩之為道,發於性情,隻求圓熟,便是上品。若過於拘拘乎聲韻平仄之間,此工匠之事,反不足取。”吳芳吉的《自訂年表》關於吳宓對格律的態度還有這麼一句話:“長兄在美以某詩夾雜俚語,毫無格律,而思想浪漫,更甚新派,來書嚴譴,以為墮落不可救矣。”

這句話列在“民國九年庚申二十四歲”的紀年之下,其時《婉容詞》已於前一年發表於《新群》第一卷第二號。由於《婉容詞》是吳芳吉最富盛名的詩作,他所寄給吳宓的詩中應也包含這首。對於吳宓的這個態度,今人黎漢基疑惑道:“上述的指責並不好懂”,因為吳宓不會不知道“吳芳吉是自律綦嚴、講究道德修養的人”(黎漢基:《社會失範與道德實踐》,巴蜀書社2006年版,第104頁)。不過倘若我們了解吳宓對於浪漫的理解,便能了解他這句話的意圖了。在《評新文化運動》一文中,吳宓早指出:“如浪漫派文學,其流弊甚大,已經前人駁詰無遺”,而具體來講,在他眼中,破壞詩之格律,便是思想浪漫;思想浪漫的集中表現,便是破壞格律。他對新詩的態度是如此,《婉容詞》雜用俚語、自創新格,並不遵循固有格律,同樣會讓在清華園時期便堅持“詩意與理貴新,而格律韻藻則不可不舊”後又跟隨白璧德的吳宓有所不滿了。

吳宓所持“詩必有格律”之論,從他對徐誌摩的評價也可以看出一二。吳宓與徐誌摩關係之密切,現在早已不是什麼秘聞了。雖無有效的證據證明徐氏直接造成吳宓對新詩態度的轉變,但這種轉變與徐誌摩定有相當的關係。徐誌摩1918年9月入美國克拉克大學曆史係學習,12月在哈佛大學參加中國學生的“國防會”中認識吳宓。後因1920年9月24日徐誌摩離美赴歐,兩人失去聯係,到1922年10月15日回國,又恢複了聯係。徐誌摩寫詩較晚,直到1925年才出版第一部詩集《誌摩的詩》。不過他在出版詩集之前,所作部分詩吳宓應該是看到過的。吳宓在白話文運動初起時對白話詩一概否定,但在1923年3月《學衡》第十五期所發表的《論今日文學創造之正法》卻已經有所改變了,他說:“新體白話之自由詩,其實並非詩,絕不可作。”相比《評新文化運動》一文中稱新詩為“新體白話詩”,他在此說的是“新體白話之自由詩”不是詩,言下之意應該還有“新體白話之格律詩”。而的確,在這之前的一個月即1923年2月,吳宓在《學衡》第十四期發表五言古體譯作《挽歌》(Requiescat,安諾德作),並在此譯詩的按語中日:“徐誌摩君亦譯此詩,題日《誄辭》,為新體詩。登北京《晨報》。”可見,他已承認這樣一個說法:有格律的白話詩是詩,無格律的白話詩不是詩。再看兩年後1925年5月《學衡》第四十一期刊載李惟果翻譯安諾德的《鮫人歌》(The Forsaken Merman,1849),此詩用的是新體,並嚴格遵照了原詩格律,吳宓在按語中說:“此篇譯筆力求質直流暢,以傳原詩語重心急、呼之欲出之情”。可以說他已經對用新體格律詩在翻譯西詩上的優點做出一定的正麵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