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方鋼與兒媳李麗結婚3年後,我出資20萬元,他倆出資2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產,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和兒媳的名字。2009年,兒子和李麗離婚,要求把房產作為他和李麗的共有財產分割,他和李麗返還我20萬元出資款。但李麗表示,我為他們買房出資的20萬元並非借貸關係,而是贈與,所以不應還我。請問她的說法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房屋作為不動產,所有權應以登記的內容為準,即隻有在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本案中,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是方鋼和李麗,雖然你為買房出資20萬元,但你對房子沒有所有權,房子是方鋼夫妻的共同財產。
離婚時,方鋼認為你的出資是借款,李麗則認為你的出資是贈與。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這時候,如果雙方都沒有確鑿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則應當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來執行。
我國法律規定,在子女結婚前,父母如果給子女出資買房,那麼這筆資金應當認定為是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除外;在子女結婚後,如果父母給雙方買房出資,那麼這筆出資應當認定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按上述法律規定,你為兒子、兒媳婚後所買的房屋出資,沒有特別的約定,沒有書麵的直接證據,也沒有其他證明力強的間接證據,那麼這20萬元應當認為是你對兒子、兒媳的贈與,即這20萬元已經轉化為他們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兒子離婚時,這20萬元不能按照債務的方式來處理。
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當然不希望他們有婚姻破裂的一天,但我們不得不未雨綢繆。如果父母出資數額較大,可以考慮在房產證上登記名字;如果父母隻想贈與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夫妻雙方,則可在贈與時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並做一個贈與公證,或者留下一份夫妻雙方都簽字的借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