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父母能否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1 / 1)

我和前妻去年年底協議離婚,雙方決定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贈與10歲的孩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離婚後,孩子由前妻撫養。今年年初前妻做生意虧本,想把房子賣掉。請問她有權利這麼做嗎?我不同意的話,該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父母)應當保護被監護人(孩子)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非是為了孩子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理他名下的財產。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給孩子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

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相對於父母的財產是獨立存在的,除非為了子女本身的利益,否則父母不得隨意處置。

根據你的情況,房產是你們離婚時對孩子的贈與,從權屬上來看,房產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你前妻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經營、管理該房產。在必要的時候,為了孩子的利益也可以對房產進行處分,如孩子上學或生病急需用錢的時候。但不能是為了監護人自己或其他親屬的利益。本案中,你前妻賣房的目的不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被允許。

如果你前妻在處分孩子財產時目的不當,做出了侵害孩子財產的行為,你作為孩子的父親有權提出異議,並且向法院起訴主張財產處分行為無效,要求監護人予以賠償。此外,你作為孩子的另一法定監護人,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前妻的監護資格,改由你獨自擔任孩子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