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長期債券利息調整相關問題探析(1 / 3)

長期債券利息調整相關問題探析

論壇

作者:張傑 陳昌明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漸完善,資金融通的需求日漸提高,各大企業發行長期債券進行融資的行為也越加頻繁。這對會計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之麵臨了更大的挑戰。特別是關於債券利息的確認與攤銷,更是成為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的重中之重。雖然在新會計準則中,關於企業長期債券利息調整的相關規定有所細化甚至改進,並且處理方式開始逐步實現國際趨同,但不可否認的是,準則中存在的某些模棱兩可之處使實務操作起來仍很艱難。本文將以長期債券涉及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和應付債券為例,對新會計準則中關於利息調整的規定進行探討。

一、債券溢價與折價的內涵

發行債券是我國上市公司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籌資方式之一。由於債券票麵利率與市場利率時常會不同,債券的發行就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折價發行三種方式。當債券票麵利率等於市場利率時,企業會按麵值發行債券,即稱為平價發行。當債券票麵利率高於市場利率時,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在債券持有期內能獲得高於投資時最低期望報酬率的債券利息,因此發行債券企業為了事先收回之後在償還期內多付的利息而按照高於麵值的價格發行債券,投資企業則會溢價購入,而此時的溢價價值就是發行者提前向購買者收回的利息差總和,為使之符合按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數額,公司應逐期溢價攤銷,公司債券的賬麵價值將逐期下降,到最後一個付息日時,債券發行時所產生的溢價全部攤銷完畢,公司債券的賬麵價值與票麵價值持平。當債券票麵利率低於市場利率時,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在債券持有期內隻能獲得低於投資時最低期望報酬率的債券利息,因為發行債券企業為了事先補償之後在償還期內少付的利息而按照低於麵值的價格發行債券,投資企業則會折價購入,而此時的折價價值就是提前向購買者補償的利息差總和,為使之符合按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數額,公司應逐期折價攤銷,公司債券的賬麵價值將逐期上升,到最後一個付息日時,債券發行時產生的折價全部攤銷完畢,公司債券的賬麵價值與票麵價值持平。

二、新準則中“利息調整”與舊準則中“溢折價”核算內容的關係剖析

在舊《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中對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的定義是:債券投資溢折價,指債券初始投資成本扣除相關費用及應收利息後的金額與債券麵值之間的差額。而初始投資成本是指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因此,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或折價應按以下公式計算:債券投資溢折價=(債券初始投資成本-相關費用-債券麵值)-應收利息。由此可見,按舊準則的規定,債券溢折價不包含與債券發行直接相關的費用。對於發行方,將溢折價金額計入“應付債券——溢(折)價”;對於投資方,將溢折價金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債券溢價或債券折價”。對於債券發行的相關費用,發行方則應根據發行債券所籌集到的資金用途不同,分別計入成本或當期損益,即記入“在建工程”或“財務費用”等科目;投資方對購買長期債券作投資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視其金額大小,分期攤銷或直接計入投資當期的損益。

在新會計準則下,對於長期債券的處理,已經取消了“債券溢價”和“債券折價”的概念,而統稱為“利息調整”。企業發行債券,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債券票麵金額,貸記“應付債券——麵值”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相應地,企業購買債券作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按該債券的麵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科目,按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從表麵上看,新準則下的“利息調整”的金額應該等同於舊準則下的“溢折價”金額,由此在實務操作中,有誤將二者等同的做法。而實際上,二者的差別在於債券發行或購買產生的直接相關費用的處理。新會計準則規定,作為發行方,企業發行債券的發行費用不再單獨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而是直接抵扣發行價款,按發行價減去發行費用後實際收到的金額,記入“銀行存款”科目,按麵值,記入“應付債券——麵值”科目,按兩者的差額,記入“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相應地,作為投資方,應按投資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與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其中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不構成初始確認金額,而初始確認金額與債券麵值之間的差額,即記入“利息調整”明細科目,這也就意味著投資方的交易費用不再單獨處理,而是記入“利息調整”明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