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治理視角下的審計轉型思考
審計
作者:姚燕青
完善國家治理是實現國家戰略意圖、推動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在完善國家治理新形勢下,國家審計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有效防範經濟社會運行風險,積極健全經濟社會運行機製,發揮揭示、抵禦、改進和預防等“免疫”功能,在維護民主法治,保障國家安全,推動落實責任、透明、法治、廉潔、公平和正義等原則和理念,改善國家治理,進而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麵發揮積極作用。但當前審計機關仍存在審計模式和管理體製獨立性不足等轉型製約因素。
一、當前審計機關服務國家治理的製約因素分析
(一)現行審計模式和管理體製獨立性不足。我國的國家審計是典型的行政型審計模式,與立法型、司法型審計模式相比較,我國行政型審計模式獨立性不足。目前地方審計機關則實行雙重領導製,對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行政上以本級政府為主,業務上以上級審計機關為主。在這種領導體製下,國家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未能充分體現,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處於服從本級政府還是服從上級審計機關的兩難境地,容易受局部利益和部門利益的牽製,審計執法易受到影響,審計職能難以充分發揮。
(二)審計評價標準尚需完善。由於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國家審計在利用現有審計評價標準在判斷和評價客觀事實時,存在很多問題。一是地方性法規和行業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二是由於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確切,使審計定性標準難以把握;三是績效審計評價體係尚未完善。在實際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來進行判斷和評價,從而使審計的評價工作變得十分複雜和困難。對審計中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由於沒有完善相關的製度,導致同樣的問題經常反複出現。
(三)國家審計機關轉型不夠。當前,部分審計機關由於審計理念仍局限於財務收支審計,就賬論賬,審計成效不明顯,監督和宏觀服務職能都做得不夠,未從國家治理高度把脈審計轉型。具體表現在:一是審計立項不夠科學。項目立項隨意,年初審計機關內部關門立項,未從政府治理中存在的薄弱點、熱點選擇項目,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項目未做充分的審前調查和可行性評估。二是審計創新力度不足。部分審計機關未從製度、考核上鼓勵審計思路創新、方法和技巧創新,導致項目實施中呈現應付式審計,不追求項目實施深度和廣度,得過且過。三是審計成果運用不充分。項目現場實施後,以為出具審計報告意味著項目終結,未充分挖掘審計項目成果,審計組撰寫的審計信息和專報流於形式,更不用說實施審計項目課題化,課題項目化;未落實專人督促審計整改,審計公告流於形式等等。
(四)審計人員能力尚需提升。人才是第一生產力,審計工作也是如此。從傳統審計角度,審計人員更多的關注財務收支,很少涉及業務、管理層麵,而未從國家治理高度采集被審計單位綜合性的財務及業務數據,采用對比、分析、預測等方法,分析體製機製上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科學的審計建議。審計人員綜合能力尚顯不足,具體表現在:
1.核心價值觀缺失。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社會上出現了追逐金錢、追求享樂主義的價值觀,部分人群隨波逐流、迷茫彷徨等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核心價值觀,阻礙了審計事業的發展,如少數審計幹部的責任心與審計事業的發展不相適應;審計人員創新意識與國家審計轉型不相適應;個別人員的從審行為與廉政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審計人員奉獻意識與審計職責要求不相適應等等。
2.宏觀意識不強。當前,一些審計人員知識老化,宏觀意識不強,思路不夠開闊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隻關注微觀,隻會就事論事,審計報告內容隻是簡單將問題羅列,說服力不強,不能分析存在問題的根本原因並提出相對應的可行性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