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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入“籠”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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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舒立

如何把公權力關進製度的“籠”,以推進反腐敗法治化為突破口,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為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焦點。

2014年10月13日,最高檢察院《檢察日報》舊事重提十年前的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原行長餘振東貪汙、挪用公款案。該報披露,美國司法機關以洗錢犯罪、違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對餘振東實行緝捕並開展刑事追訴,最終餘振東同美國刑事檢控機關達成辯訴交易,承認所有被指控的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此背景下,餘振東自願接受遣返。

辯訴交易是英美法的產物,起源於美國,它指的是檢察官在提起公訴的過程中,基於起訴的自由裁量權,通過與被告人及其律師協商,可以以減少指控、降低指控、建議法院從輕處罰等來換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辯。如果被告人作了有罪答辯,法官就可以避開審判程序來判決。如今,美國大約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辯訴交易結案,而且這一製度已擴展到意大利、德國、俄羅斯等大陸法係國家。在中國,新修訂後的刑訴法確立簡易程序。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創設速裁程序,顯示引入辯訴交易跡象。

當下中國,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是刑罰的嚴厲性,而對刑法打擊犯罪的及時性和必然性則稍嫌不足。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引入辯訴交易,兼顧公正與效率,既能及時有效地打擊貪汙賄賂犯罪,又有助於使反腐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盡可能減少各種有違法治精神的“便宜行事”。當然,引進這一製度,需要在頂層設計上預先考慮可能遇到的障礙和異化。有必要構建控辯審三方的合理關係,加大司法公開力度,避免黑箱操作,使其淪為有權勢者的遊戲。

反腐敗法治化僅僅是依法治國的任務之一,而不是全部。

作為與人治相對立的概念,法治的提出,是在1979年。經曆了十年浩劫的人們痛定思痛,法學界提出要在中國實行以法治國的方針。此後,伴隨著上世紀80年代的風雲激蕩,“依法治國”的話語漸成共識,在1997年9月,被中共十五大首次確定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並明確了其內涵:“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1999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04年3月,全國人大再度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十年後的今天,“全麵推進”意味著中國決策層將把“依法治國”提到新高度。

可以預見,法治將成為未來中國國家治理的基調。它不僅與家長製國家治理模式格格不入,而且通過確定性的規則來調整個人、社會與國家的關係,特別是通過規製公權力將其納入法律的“籠子”,使得社會關係各得其所,從而實現人權保護的價值歸宿。

全麵推進法治,是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起點。應當承認,法治在中國尚是“進行時”,懷疑、違反甚至否定法治的意識、言論,隨時可能沉渣泛起;依法治國從宣言到踐行,仍將是個過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任重而道遠。不過,曆史已經跨入關鍵時點,全力構建“法治中國”,蘊含著決策層堅強決心,也將成為13億公民的切實行動。

摘自《新世紀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