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宋代小吏貪腐成因及鏡鑒(1 / 2)

宋代小吏貪腐成因及鏡鑒

古代吏治·記取曆史,並不是為了好奇

作者:祖慧

中國古代實行的是皇權統治下的中央集權管理模式,在政府機構內工作、維係國家機器運轉的主要有兩類人:一是官,二是吏。官者“管”也,是指由國家任命、在各級政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官員,他們依據級別的高低享有一定的特權,並有著較完備的升遷與獎懲機製。所謂吏,則是指廣泛分布於中央及地方各級官府中,從事各種具體事務的工作人員。胥吏雖然在官府辦事,但他們的身份仍然是平民而非官員,所謂“庶人之在官者也”。宋代胥吏的工作主要有:文書抄錄與傳送、賬簿登記與賦稅征收、地方治安維護、倉場庫所管理,還要負責官員的迎來送往以及供官員驅使傳喚等。

宋代胥吏維持政府正常運轉

宋代胥吏作為各級官府中的具體辦事人員,在國家政治中發揮著重要且積極的作用。中央製訂的各項政策及法規通過詔書形式頒發至全國,地方上的各種信息也以奏章的形式上報朝廷,公文往來之頻繁勝過以往任何時期,而公文的抄寫、點檢、批勘及收發、傳遞等工作主要由各部門的胥吏完成,胥吏成為溝通中央與地方聯係的橋梁。

北宋神宗朝以後,地方官府內的胥吏除了處理文書、供官員驅使外,還要承擔原本由鄉村上三等戶差充的“職役”,主要有催征賦稅、押送官物、管理倉庫、維持治安。基層胥吏輔佐官員治理地方,在維護地方統治方麵起了重要作用。宋代,官員有任期限製(一般三年一任,短者數月即遷),遷移頻繁,這使他們很難對任職地區或部門內的實際情況有深入了解。胥吏則不然,他們大多是本鄉本土之人,一般長期在某一個部門辦事,熟知本部門的各項規定和法律條文,了解本地的社會現狀和風俗民情。因此,當官員願意放下身段來聽取胥吏建議時,往往能夠找到正確解決問題的方法,避免或減少政策製定時的失誤。宋代的法製建設已比較完備,各部門都有專門的行政法規,法律條文也日益繁密,這令剛上任的官員難以適應,在處理政務時,越來越倚重部門內長期任事、精通律令的老吏。就連翰林學士起草的詔書也要經孔目吏審讀無誤後再頒下。

“蒼蠅”遍地,胥吏貪腐令人痛恨

宋代胥吏的貪腐現象非常嚴重,這也給集權統治造成很大的負麵影響,主有體現在:

營私舞弊,幹擾法令實施。胥吏散布於中央至地方各級機構中,職掌不同,賕賂的方式也不同:進奏院的吏人通過泄漏機密以邀利;三司吏人利用審核賬籍之便以索賄,而管理官府財物的胥吏則伺機侵吞、盜取。為害最大的當屬中央三省吏員,特別是管理人事、負責官員磨勘遷徙與黜罷的吏部胥吏(銓吏),他們仗著自己對人事任免條法的熟悉,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官闕來脅迫官員,目的無非是索賄、或泄私憤。例如,釋讚寧在《王得一行狀》中講到:堂吏蘇允淑與唐州團練判官掌宣有私怨,當他奉命裁汰年高(七十以上)選人時,就把年僅三十五歲的掌宣列入應裁汰名單。

竊權弄政,侵侮士類。胥吏作為官府內具體辦事人員,受製於官員,他們往往通過與官員的周旋來達到徇私目的:遇廉勤之官,暫且收斂自己的行為;遇庸官,則竊權攬政;遇貪官,則與之狼狽為奸。對於地方官員而言,他們每當端坐堂上,環顧四周都是本鄉本土的胥吏,很容易被架空。胥吏攬權,號為“立地官人”、“立地知縣”。縱觀兩宋,真正能不被胥吏欺侮的官員很少,即便是享有“青天”美譽的包拯也未能幸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