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用心辦好群眾的每件“小事”(1 / 1)

用心辦好群眾的每件“小事”

民情手記

作者:張裕新

今年夏種時節,我市呂四港鎮兆民村村民阿昌(化名)又回到自己的責任田裏忙碌起來(上茬作物他人收,下茬作物阿昌種)。好幾年不見阿昌種地了,村民都上前問個究竟,阿昌逢人便誇是紀檢幹部幫了他的忙。

事情還得從頭說起。

去年初,阿昌拿著一大遝材料來到啟東市紀委派駐呂四港鎮的農村工作室,向我反映村幹部孫某多年前偽造了其自願放棄1.8畝承包地的協議簽字,剝奪了他土地承包權的問題,並要求紀檢部門到村裏查查有關土地承包的賬目。

阿昌反映的問題與紀檢工作無直接關係,可以轉交給鎮矛盾調解中心或負責處理土地承包糾紛的鎮農經站處理。阿昌說他跑了很多部門,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我已經跑壞了幾雙鞋子了。”一句話讓我的心軟了下來。我決定把這個問題調查清楚。

經了解得知,2003年9月,阿昌因全家外出做生意,找到村幹部孫某,要求將自己名下的1.8畝土地另外發包,一定5年。當孫某得知該組有人需要種地時,讓阿昌在孫某起草的有關阿昌自願放棄1.8畝土地承包權的協議上簽字,村裏也落實了新的承包人。2008年阿昌向村裏提出收回1.8畝土地,村裏卻認為已按阿昌當初的要求調整了土地,不好隨意變更,並向阿昌出示了他親筆“簽字”的協議,阿昌死活不承認協議上的字是他親筆寫的,以協議上的簽字是假的為由多次上訪,但所有信訪件都轉到“基層解決”,基層卻始終沒有解決。

2013年5月,我找孫某了解情況,孫某說當時阿昌因種田負擔重,加之到江西九江兒子那邊去看店,多次找村幹部要轉包責任田,孫某就讓他在自願放棄1.8畝承包地的協議上親筆簽字。最近幾年中央惠民政策好,種田不僅沒有負擔,反而還有補貼,阿昌提出要回責任田,村裏認為責任田調整後,阿昌沒有理由再收回,而阿昌執意說從來沒有在什麼協議上簽過字,協議上的簽字是村幹部偽造的。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聽聽都有理。無奈之下,我跟阿昌說,一直上訪不是辦法,即便是市長、書記接待也不好斷定字到底是不是他簽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走司法途徑會好一些。

2013年8月,啟東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阿昌與被告啟東市呂四港鎮兆民村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

2013年10月,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布了鑒定意見:根據現有樣本傾向性認為,落款日期為2003年9月5日的協議書落款處“阿昌”簽名字跡與比對材料中“阿昌”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根據這一結論,今年春節前夕,我與阿昌一同參與了啟東市人民法院對阿昌與兆民村村委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進行的公開審理,最終,阿昌和兆民村村委會達成協議:涉案的1.8畝土地承包經營權仍歸原告阿昌,並登記確權在原告名下;被告兆民村村委會貼補阿昌一定數額的費用(含訴訟費、鑒定費),並當庭給付,原、被告雙方再無糾葛。

當我與阿昌在法院門口分手時,阿昌一手推著自行車,一手握住我的手說:“我原以為紀檢幹部隻是‘打虎拍蠅’,現在知道你們還為老百姓排憂解難辦實事,多虧你幫了我的忙。跳進黃河也洗不清的‘簽字’終於查清了。”望著阿昌遠去的身影,我感到需要為老百姓服務的事還太多太多……

事後反思,這件事對我們來說就是舉手之勞的小事,但對阿昌來說絕對是大事。我們在工作中如果把更多的關注點放在群眾的感受、群眾的承受力上,以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衡量工作好壞的最終標準,那麼,隻要工作到位,一定能夠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在與阿昌的多次交流中,我深切地懂得了該如何對待群眾反映的“小事”。領導幹部必須用心辦好群眾反映的每件“小事”,才能真正踐行黨的群眾路線。(作者係江蘇省啟東市紀委農村工作二室副主任)

□本欄編輯/張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