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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調整省直基本醫療保險
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政策
聽說省裏最近調整了駐沈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政策,到底是怎麼調整的?支付方式有何調整?標準都是多少?
【沈陽】 孫陽
為進一步完善省直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加強省直生育住院醫療費用管理,合理支付生育醫療費用,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經研究決定,調整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生育費用支付標準和結算方式及有關政策,並於2014年5月21日下發了《關於調整駐沈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政策的通知》(遼人社【2014】112號),通知規定:
一、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一)生育(含妊娠28周以上引產)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標準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生育及終止妊娠醫療費用支付方式,由目前按該院普通疾病人次定額標準支付調整為按生育住院人均定額支付,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生育住院費用統籌基金結算標準為3200元(包括正常產、剖腹產、妊娠28周及以上引產)。正常多胎在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0元;剖宮產多胎或難產多胎增加500元;剖宮產(含剖宮產單、多胎)術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宮肌瘤、卵巢腫瘤(包括卵巢囊腫)等其他手術的,統籌基金支付標準增加1000元。
(二)生育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標準
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在二級(沈陽市婦嬰醫院除外)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生育住院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不需自付費用。在三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生育住院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個人按規定標準支付個人自付費用。生育住院醫療費用低於規定個人自付標準的由個人全部負擔,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住院個人自付費用標準內的部分,省直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給予80%補助。
(三)其他
參保人員由於特殊情況辦理轉院的,轉院前發生的醫療費由個人支付,生育醫療費在生育的轉入醫院按規定標準結算。
參保人員因急診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或異地醫療機構生育住院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實行限額補貼,補助標準為:正常產2500元,剖宮產及難產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補助標準增加500元;剖宮產術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宮肌瘤、卵巢腫瘤(包括卵巢囊腫)等其他手術的,補貼標準增加1000元。
定點醫療機構收治疑難重症孕產婦所占比例較大導致費用超支,視基金收支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二、產前檢查補貼標準及發放方式
(一)參保人員在待遇期內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住院(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產)的,給予產前檢查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500元。
(二)參保人員生育住院後,其產前檢查補貼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後,按月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
(三)參保人員因急診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或異地醫療機構生育住院的(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產),產前檢查補貼,出院6個月內,由所在單位經辦人員攜帶準生證和住院病誌複印件(加蓋病案室印章)到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同生育醫療費補貼一並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