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計劃生育門診、住院費用標準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門診取環術、置環術人次定額300元;輸卵(精)管複通等計劃生育手術人次定額2000元;妊娠28周以下(不含28周),門診或住院終止妊娠人次定額1000元(瘢痕妊娠、子宮角妊娠等特殊情形除外)。上述費用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提供生育醫療服務,不區分甲乙類。需參保人員支付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範圍之外的費用,應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的同意並簽字確認,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從2014年7月1日起執行,凡在2014年7月1日後出院結算的按上述標準執行。
嚴禁組織專家公款出國(境)休假
專家是我們國家和社會的寶貴財富,高層次人才是推進科技發展的重要技術力量,為這些人員服務是專家服務工作的重要內容。有些社會組織發出邀請,組織專家出國(境)休假、休養,請問,可否用公款讓這些專家到國(境)外去休假、休養?
【錦州】 劉洪江
熱情為專家服務,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專家的關心、愛護,但是如果違背了外事紀律,不經過嚴格審批程序,組織專家使用普通護照或因私出境證件出國(境),則是不允許的,不但違反了中央的相關規定,也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規範專家休假工作,2009年年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嚴禁組織專家公款出國(境)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4號),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格禁止組織專家公款出國(境)休假。各地區、各部門人事部門,不得組織專家和其他各類高層次人才公款出國(境)休假、療養。
二、各地區、各部門人事部門要認真清查近年來組織的專家出國(境)休假情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幹規定》和財政部、外交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加強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對照檢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問題,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三、各地區、各部門人事部門所屬的各類服務中心、培訓中心、交流中心、聯誼會等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專家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公款出國(境)休假。
四、為加強專家的聯係服務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人事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在國內休假、療養。組織專家在國內休假、療養的人事部門和承辦單位必須有專門的經費保障,要有專人負責,認真細致,搞好服務,切實保證專家安全。要把專家休假工作同為休假地區經濟發展服務工作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專家休假的綜合效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組織專家休假活動中謀取經濟利益。
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如何設置
我是一名基層黨務工作者,在此想請教一個問題,黨和國家機關的基層組織如何設置,有何規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