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管理與審計意見及質量的研究:一個綜述
論壇
作者:王梓淇
摘要:盈餘管理的存在影響到財務信息的客觀性、公允性。在進行盈餘管理與審計質量相關性研究時,對盈餘管理計量的準確性,會影響研究結論的可靠性及適用性,從而製約財務信息的使用者做出合理的決策,影響資本的高效流動。本文就近些年來國內外學者對盈餘管理與審計意見及質量之間相關關係的研究進行概括,並提出今後研究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盈餘管理審計意見審計質量相關關係
一、盈餘管理的概念
國內外學者對盈餘管理的概念一直存在著諸多不同的意見,綜合起來有以下幾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
國外對盈餘管理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盈餘管理不僅包括對損益表中盈餘數字的控製,還包括對資產負債表以及財務報告中其他如附注等輔助信息的管理。其主要代表觀點有:美國會計學家 Kathehne SchipPer(1989)認為,盈餘管理實際上是企業管理人員通過有目的的控製對外財務報告過程,以獲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Healy and Wahlen(1999)認為,盈餘管理實際上分為披露管理和實際的盈餘管理。前者是通過會計途徑(主要是會計政策選擇、會計估計選擇)而實現的,而後者則是通過有意安排真實交易而實現的。狹義的盈餘管理是指企業管理人員對會計盈餘或者利潤的控製。主要代表觀點有:美國會計學家 William. K. Scott(1997)認為,盈餘管理是指在 GAAP 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對會計政策的選擇使經營者自身利益或企業市場價值達到最大化的行為。Levitt and Duncan (2001)、Goel and Thakor (2003)認為,盈餘管理就是使有關盈餘的報告反映管理層期望的盈餘水平而非企業真實業績表現的做法,所有的盈餘管理活動都是欺詐性行為。
我國會計學者魏明海(2000)從經濟收益觀和信息觀兩個角度出發,認為以信息觀來看待盈餘管理更有意義。顧兆峰(2000)認為,盈餘管理是企業管理人員通過選擇會計政策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的行為。寧亞平(2004)認為盈餘管理是指管理層在會計準則和公司法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盈餘操縱;或通過重組經營活動或交易達到盈餘操縱的目的,但這些經營活動和交易的重組增加或至少不損害公司價值。中國學者基本在盈餘管理的主體、對象、目的上與國外學者達成共識。
綜上所述,本文更傾向於國內綜合觀點,即盈餘管理是利用會計準則中存在著一定的政策選擇空間,企業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通過選用美化公司財務形象的會計方法來披露公司的財務報表,使報表信息使用者對公司財務狀況的理解能夠滿足企業管理當局日前所要達到的目的。
二、盈餘管理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研究綜述
(一)國外文獻回顧
關於盈餘管理對審計意見的影響,國外學者早已進行了研究。本文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麵進行分析。
1.盈餘管理與注冊會計師及其審計意見的關係。Francis和Krishnan(1999)認為,具有較高應計利潤的公司,更有可能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他們分別采用總體應計利潤、分項目應計利潤和集體項目應計利潤的絕對值作為會計應計利潤的替代變量,對大樣本美國上市公司進行研究。研究結果顯示,會計應計利潤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進行盈餘管理。注冊會計師為了規避審計風險,則越有可能對其出示非標準審計意見,從而體現了審計報告的穩健性,並且這種穩健性隻存在於“國際六大”。 Bartov et al. (2000)首先檢驗了不同盈餘管理檢測模型的效率,並將盈餘管理與審計意見類型聯係起來,他們認為盈餘操縱扭曲了會計信息,增加了企業可能麵臨的風險,在有效的審計市場上,注冊會計師應能審計出企業的盈餘操縱情況。Jenkins 等(2006)研究表明,隨著可控的應計利潤和盈餘管理反應係數的降低,注冊會計師的重要性降低,同時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有效性受到盈餘管理程度的影響。Laura,Fer-min和Santiago(2008)發現,可操控應計額與持續經營不確定性非標準意見成負相關關係,而可操控應計額與其他非標準意見成正相關關係,表明進行盈餘管理的公司更可能被審計師出具非標準意見。同時,他們也發現 BIG N 審計的公司可操控應計額更低,更傾向於發表持續經營非標準意見。Wuchun Chi、Ling Lei Lisic等(2011)研究發現,高質量的審計師對盈餘管理起到了抑製作用,同時發現較長任期的注冊會計師使公司的盈餘質量管理有所下降,建議應實行審計輪換製度。
從以上研究文獻可以看出,他們主要以應計利潤方麵作為測量盈餘管理程度的指標,研究表明注冊會計師對盈餘管理起到了一定的抑製作用,但審計師的任期會對盈餘管理有影響。
2.盈餘管理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關係。Vander Banwhede等(2003)對比利時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盈餘管理進行了研究,發現在存在調低利潤的盈餘管理行為的審計中,“六大”(現為“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高於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說明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對審計質量的影響,但是該結論在對調高利潤行為的審計中卻沒有得到驗證。Brenda Van Tendel和 Ann Van Straelen(2008)研究在歐洲國家,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對私人企業盈餘管理行為的關係發現,“四大”對企業盈餘管理行為較之非“四大”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更高。
上述國外研究文獻可以看出,國外研究主要集中在盈餘管理與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及其變更上。研究表明,大事務所較為容易發現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並且能有效地限製其客戶披露的可控性應計利潤,審計質量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