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於融資租賃方法的節能效益分享期的會計確認與計量(1 / 2)

基於融資租賃方法的節能效益分享期的會計確認與計量

實務與操作

作者:王汝婧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全新的節能機製,在1997年引入我國之後迅速發展。但由於目前企業會計準則及其解釋並未對其會計處理進行規範,實務中會計處理差異較大。本文基於融資租賃的方法,對節能服務公司在節能效益分享期的會計確認與計量進行探討,以便於更深入地了解合同能源管理,推動我國節能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合同能源管理融資租賃確認計量

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簡稱EPC)是一種基於市場運作的新型節能機製。在這種節能新機製下,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簡稱ESCO)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製。

一、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服務模式

2006年,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簡稱EMCA)將合同能源管理分為三種類型: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和能源費用托管型。同時,結合國內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實踐,實務中除了上述三種合同能源管理類型之外,還存在改造工程施工型、能源管理服務型兩種類型。這五種類型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單獨出現或以不同的方式相互組合出現,以適應不同用能單位的具體情況和節能項目的特殊要求。

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服務模式是指合同規定由節能服務公司負責項目融資,為用能單位提供項目的資金以及全過程服務,在項目期內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分享節能效益,合同期滿後節能效益和節能項目所有權歸客戶所有。例如,在5年項目合同期內,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分別分享節能效益的20%和80%,節能服務公司必須確保在項目合同期內收回其項目成本以及利潤。

此外,在合同期內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比例可以變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前2年,節能服務公司分享100%的節能效益,合同期的後3年裏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各分享50%的節能效益。

二、融資租賃方法的選擇

目前,各節能服務公司在會計科目的設置和核算內容上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將在用能單位安裝的節能項目作為本單位固定資產處理;(2)將用於安裝節能設施的本公司自產產品作為銷售處理;(3)將安裝在用能單位節能項目上的資產作為融資租賃固定資產處理;(4)按照建造合同準則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六條列出了五項融資租賃確認標準,並規定符合其中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確認為融資租賃。合同能源管理在以下兩個方麵均符合條件:首先,合同能源管理在項目合同期滿時,節能項目資產的所有權無償轉移給用能單位,符合融資租賃認定條件“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其次,節能項目資產為用能單位量身定做,一般不通用,符合融資租賃認定條件“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做較大改動,隻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融資租賃與合同能源管理在特征上具有很大的趨同性,因此融資租賃的方法成為解決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效益分享期會計核算最具現實意義的會計模式。

三、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效益分享期的會計確認與計量

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節能服務。節能服務公司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企業,其特殊性在於其銷售的是一係列的節能“服務”,即為客戶提供節能項目。節能服務公司的業務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能源審計(節能診斷);節能項目設計;節能服務合同的談判與簽署;節能項目融資;原材料和設備的采購、施工、安裝及調試;運行、保養和維護;節能效益保證;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