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對融資租賃出租人的影響及建議
稅收與稅務
作者:吳玉斌
摘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正處於起步階段,此次稅改對融資租賃業的影響尚不明確。本文主要從流轉環節的稅費來探討稅改產生的影響,通過案例分析發現,融資租賃業流轉環節的稅負有所增加,其中回租業務的稅負增加更為明顯,直租業務的稅負會處於長期不平衡狀態。最後本文提出了幾個相關建議,以供參考。
關鍵詞:營改增直接租賃售後回租
《關於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以下簡稱試點通知)的發布,拉開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的帷幕。融資租賃業被包含在有形動產服務業的稅目中,征收17%的增值稅,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且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給予即征即退。此次營改增直接影響融資租賃業的稅負,關係到融資租賃企業的發展。
一、融資租賃業營改增前後的稅收政策
(一)我國現行營業稅法中對融資租賃企業按差額的5%征收營業稅。所謂差額征收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審批的融資租賃企業(以下簡稱具有資質的融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按照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計征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和相關稅費以及貸款的利息,即應納營業稅額=(租賃收入-利息支出)×5%。
(二)營改增後,試點地區的融資租賃的增值稅稅率為17%,購買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試點通知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其中的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即當期繳納的增值稅÷當期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但是根據城建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即征即退的部分不包括附加稅費,目前試點企業的附加稅費包括7%的城建稅,3%的教育費附加和2%的地方教育費附加,附加稅費率總計為12%。
二、營改增前後融資租賃出租人的稅負對比
融資租賃業務分為直接融資租賃和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直接融資租賃是指租賃公司按照客戶的要求購入設備,然後再租給承租企業使用的一種租賃方式;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承租人將設備賣給出租人時不屬於銷售行為,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租人無法取得進項稅額的抵扣,但取得的租金收入會產生銷項稅,這樣出租人在售後回租時的增值稅稅負將比直接租賃時高。
改征增值稅後,融資租賃企業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是提供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是否超過50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按3%的稅率簡易征收,顯然其稅負由原來的5%下降了兩個百分點。故本文主要探討的是一般納稅人稅負的變化,且該納稅人是具有資質的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的本期的增值稅=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進項稅額),其中的銷項稅額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增值稅稅率。根據試點通知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若融資租賃出租人不兼營其他應稅產品和勞務,出租人的銷售額就是指租金收入,增值稅一般以一月為納稅期限。融資租賃業在購買設備的當月進項稅額比較大,而租金產生的銷項稅較小,這樣出租人的銷項稅額長期小於進項稅額,導致出租人長期不交稅,但進項稅額抵扣完之後,出租人隻有銷項稅,沒有進項稅,增值稅負會突然變高。下麵舉例進行分析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