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比較研究
環球瞭望
作者:張舒 許乾乾
摘要:相對於主板而言,創業板是為創新型、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而設計的融資市場。由於高成長性與高風險性的特點,為充分保障投資人的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創業板信息披露的質量顯得尤為重要。本文通過介紹並分析比較中外主要創業板市場的信息披露製度,對完善我國創業板信息披露製度提出意見。
關鍵詞:信息披露製度創業板納斯達克市場
一、選題背景
20世紀60年代以來,較多國家或地區為促進創新和中小企業發展、滿足投資多元化的需要和完善資本市場層次,推出了為創新型、成長型中小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證券市場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對稱,而創業板上市企業成立時間短、規模小、上市要求低、盈利業績較低、麵臨的風險更大,因此透明、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製度對創業板的健康發展更為重要。信息披露製度發源於英美國家, 20世紀90年代末期,美國法學界就提出了“監管競爭論”和“監管合作論”兩種學說,為此還進行了一場有關國際證券監管的大辯論。
我國的創業板市場2009年才剛剛起步,從開始籌備創業板至今,大部分學者集中於對國外創業板的分析並旨在建立中國創業板製度。如羅丹與謝群(2007)、吳艾莉(2003),在創業板創立之前,對我國創業板製度的建立提出了對信息披露質量要求重要性的觀點。許多學者的不少建議也形成了創業板規則的雛形。但實際上,理論對於創業板信息披露製度的研究已經落後於創業板本身的發展速度,所以有必要對此進行深入的研究。
二、我國創業板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的特點
《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與《主板市場招股說明書》相比,還是比較相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強調創業板公司成長性信息的披露,必須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與發展前景進行披露。而且,創業板上市公司相對主板上市公司縮短了信息披露的時限,增加了時效性。
雖然創業板市場沒有要求必須做出盈利預測,但要求當董事會預計或知悉上市公司當年業績高於盈利預測20%或低於盈利預測10%以上、或者上市公司業務進展情況與已披露的業務計劃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差異時,上市公司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並披露。同時,鑒於創業板的風險較大,強化了創業板保薦人對信息披露的保薦責任。
創業板公司平均規模較小,為滿足實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適當減輕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創業板公司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全文隻需要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及公司網站上披露,同時摘要還需要在證監會指定報刊披露。
三、其他海外創業板信息披露製度
(一)美國納斯達克
美國創業板市場,即納斯達克市場,分為三個層次: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納斯達克全球市場以及納斯達克資本市場(即原來的納斯達克小額資本市場),吸引不同層次的企業上市。
美國納斯達克將市場監管的重點放在信息披露上,為保證市場的健康運行,SEC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須完全、及時、準確,主要包括:準確陳述企業真實的經營狀況、最近財務狀況摘要、管理研討分析,以及各種事件和資料等14項。同時,有事件發生時必須及時向投資者披露,讓公眾在第一時間了解事件的真相和事態的進展。
SEC還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在登記日10天前向NASD(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報告有關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化。根據規定,SEC有權對NASD審查的資料進行重新審查,如果審查出錯誤和遺漏,上市公司的股票將被責令暫停交易10天,如果10天後問題仍得不到解決,上市公司股票將會繼續暫停交易,直至糾正問題。NASD對財務報告不清楚的公司也可暫停股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