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發展及啟示
環球瞭望
作者:卜星
摘要:我國保險行業近年來發展迅速,但由於保險業的複雜性,使得保險會計人員在對有關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時陷入了困境。本文係統介紹並總結了IASB在保險合同會計項目上的研究曆程、最新進展,通過與我國最新發布的《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進行比較分析,對保險合同確認、計量、報告及披露方麵,提出自己的見解,意在為完善我國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提供思路。
關鍵詞:保險合同發展曆程計量模式
在2008年9月,德勤曾發布研究報告,認為IASB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規範將會對保險行業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比如負債計量模式、風險管理、披露透明度方麵。這些方麵的影響將會衝擊保險行業原有的會計準則理論和方法。因此,有必要保持對IASB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動向的關注度,積極製定和完善我國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盡量減少國際會計準則與國內會計製度、會計規定與保險業監管政策之間的差異,從製度上保證我國保險企業的規範發展及國際競爭力。
一、IASB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發展
(一)項目第一階段
2004年3月,IASB正式發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IFRS 4)》,明確了關於準則的適用範圍和保險合同的定義:將範圍限定為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業務;保險合同是一方(即保險人)接受來自另一方重大保險風險的合同。此階段的IFRS 4沒有涉及到許多具體的保險合同確認和計量原則問題。
關於報告和披露方麵,IASC成立的指導委員會認為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統一的報告主體,應當提供一套財務報告。另外,保險公司應該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實際的風險調整金額和相關現金流量預期價值的差額,以及這種差額在當前期間的變動情況。之後,IFRS 4又增補了保險人應披露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有關保險合同金額方麵的信息,包括與保險合同資產和負債計量相關的各類會計政策以及精算假設,以及保險人應披露有助於使用人了解保險合同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信息。
(二)項目第二階段
2007年5月,IASB推出關於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討論稿——保險合同初步意見(Discussion Paper——Preliminary Views on Insurance Contracts,以下簡稱DP)》,強調其初步意見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保險合同,包括壽險合同和非壽險合同、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同時延續了IFRS 4對保險合同的定義:按照該合同,合同一方(保險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項不確定的未來事項(保險事項)對合同另一方(投保人)產生不利影響時給予其賠償,從而承擔源於投保人的重大保險風險。
關於計量,IASB給出的初步意見是采用“三要素法”,即現金流量、折現率和邊際來計量所有保險負債的價值。DP關於保險負債的計量問題,提出按現行脫手價值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
DP還引入了“剩餘邊際”的概念,即以未來現金流出預期現值與風險邊際的總和計量保險合同時產生的任何會計利潤反映為剩餘邊際,其中風險邊際反映現金流的不確定性。FASB也接受了風險邊際以便在財務報表裏如實反映保險內含的不確定性。但IASB、FASB未就風險邊際的明確定義達成一致。IASB的工作組提出可將風險邊際定義為“保險人承受的履行保險合同淨義務的不確定性的金額,即承擔風險的補償”,但FASB部分成員認為此定義及其測算方法過於寬泛,給保險公司選擇風險邊際的計量方法提供了過多的選擇餘地,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項目的最新進展
2009年6月,IASB保險工作組向理事會建議采用修訂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與或有資產》(IAS 37)中的準備金計量方式來計量保險負債(以下簡稱“修訂後的IAS 37模式”)。提議指出,采用這種新模式的目的是要計量保險公司解除債務需要合理支付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