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流程亟待規範(1 / 2)

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流程亟待規範

觀點

作者:王瑞香

摘要:目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格外受關注,而對土地出讓金的收繳流程的關注較少。本文從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流程的基本規定說起,借鑒司法領域程序法與實體法同樣重要的觀點,舉例闡述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流程亟待規範。

關鍵詞: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流程規範

年來,特別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實施以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受到格外關注,“土地財政”、“工業土地零地價”等成為敏感詞,而對於土地出讓金的收繳流程關注較少。本文將對土地出讓金的收繳流程規範化問題進行探討。

一、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流程的基本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流程的基本規定有:(1)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2)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地方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3)土地出讓收入征收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並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一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就地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繳款通知書應當明確供應土地的麵積、土地出讓收入總額以及依法分期繳納地方國庫的具體數額和時限等。(4)已經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製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按照地方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製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5)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中,必須明確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和劃撥土地價款的總額、繳付時間和繳付方式。土地出讓收入原則上采取就地直接繳庫方式,商業銀行應當把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劃轉地方國庫。市縣財政部門已將土地出讓收入收繳至非稅收入彙繳專戶的,嚴格執行10個工作日劃轉地方國庫的規定,不得超時滯留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

二、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流程模式

實現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流程規範化非常必要,不容忽視。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收繳基本規定,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模式可分為兩種基本類型:一是征收部門開具繳款通知書,並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一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直接繳入地方國庫;二是按照地方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係統收繳。財綜[2006]68號規定: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後可以抵作土地價款。下麵舉例分析土地出讓收入收繳的集中模式。

例1:美麗縣國土資源局2013年2月掛牌出讓A宗地,順心公司以700萬元競得該宗地使用權。

1.直接繳庫模式下:土地出讓收入征收部門美麗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並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一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順心公司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就地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