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融資模式啟航

同期聲

作者:勵韌

3月17日,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融資模式培訓班在北京舉行,來自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的諸多人士參加了此次培訓,PPP融資模式受到廣泛關注。

早在去年年底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就專門召開了研討PPP模式的會議,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就什麼是PPP、對內怎樣運用PPP、對外怎樣運用PPP等諸多問題作了詳細的詮釋。以及對下一步如何推廣PPP模式進行了布署。

在地方政府債務高企、企業“走出去”融資難、社會資本麵臨“玻璃門”等現實背景下,PPP模式無疑提供了一種可能。從傳統的“政府包攬式”公共服務向PPP模式轉變,不僅是簡單的、技術層麵的方式更新,更是涉及轉變政府職能、創新預算管理、整合社會資源、消除隱性壁壘的機製變革。

內涵與外延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公共私營合作製)有廣義與狹義兩個範疇。廣義PPP是指政府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合作關係,以授予特許經營權為特征,主要包括BOT、BOO、PFI等模式。

近年來,一些發達國家為彌補BOT、PFI等模式的不足,又探索實施了一種新模式,也就是狹義PPP。它與BOT的原理相似,都由“使用者付費”,但它比BOT更加強調公私部門的全過程合作。本文探討的就是狹義的PPP。

從運作模式看,PPP模式的典型做法是政府與私人部門共同組成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機構/公司),針對特定項目或資產,與政府簽訂特殊經營合同,並由SPV負責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運營,待特許經營期滿後,SPV終結並將項目移交給政府。PPP作為一種新模式,具有公共產品、委托代理、信息不對稱等方麵的理論基礎。

從運作特點看,與傳統的公私合作模式相比,PPP模式有兩個突出優點:一是政府更多地參與項目中後期工作。在BOT等傳統模式下,政府往往將項目全部外包出去,項目盈虧政府難以控製。在PPP模式下,政府作為SPV參與方,與私人部門全程合作,一旦項目收益超出預期,政府就要依據合同約定,下調公共產品價格,避免其獲得暴利。反之,政府就要通過補貼或漲價等方式,使私人部門獲得合理回報,確保項目可持續性。

二是私人部門更早地介入項目前期論證。在BOT等傳統模式下,私人部門隻參與中期建設和後期運營,規劃、設計等前期工作都由政府來做,到項目招標完成後,私人部門才真正參與到項目中。在PPP模式下,在最初的可研、立項等前期論證階段,私人部門就深度參與進來,對項目的理解更為全麵。對風險的識別和評判也更加準確,從而提高了項目運營的成功率。

從運作效果看,PPP模式是一種能使“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共贏”的公共產品提供方式。從政府角度看,緩解了財政支出壓力;從社會角度看,提高了公共產品供給效率,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從企業角度來看,拓寬了企業的發展空間。PPP模式通過授予特許經營權,使私人部門不再局限於批發零售、貿易餐飲、建築製造等傳統行業,還可以進入電力電信、供水道路、醫院學校等基礎設施領域,大幅拓寬了私人部門的發展空間。

對內合作

我國傳統投融資模式存在“一高(融資平台債務高)、一低(公共供給效率低)、一難(私人資本進入難)”的問題。

實際上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在基礎設施領域已開始使用公私合作模式,其中以BOT等傳統模式為主。同時,少數項目也探索了PPP新模式,比如北京地鐵4號線、國家體育場“鳥巢”等項目。但總體來看,很多公私合作項目“形似而神不似”,問題主要體現在利益分配等幾個核心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