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預算內外

封麵秀

作者:穀文

政府預算管理理論基於一個眾所周知的前提:財政的前行,無法脫離政府的前行而獨立存在。也正因此,財政改革,或者更為細化一下:預算製度改革,當然也無法脫離整個政治製度環境,單獨拿出來討論。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財政的作用提升概括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製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製度保障”,但想僅靠財政政策打破已經長久固化的利益格局,顯然是件極其艱難的事情。

所以要想討論財政體製改革,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卻似乎並不完全在財政身上。如果說財政學是“治國之學”,它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明朗了很多。

如何以法治、科學、民主、績效的方式來管理政府預算?

分解一下這個問題,至少可以得到三個層麵的討論點。

第一,在財政理論層麵,如何解決預算製度改革的理論框架問題?

第二,在財政技術層麵,如何用財政手段“把權力裝進籠子”?

第三,在政府管理層麵,如何以財政行為倒逼政府預算管理的規範化?

雖然有些問題我們現在還無法解答,但通過廣東財政和一眾財政研究者的“知”與“行”,我們至少可以確定,我們走在了一條正確的道路上。

“古者明王聖人所以王天下、正諸侯者,彼其愛民謹忠,利民謹厚,忠信相連,又示之以利,是以終身不饜,歿世而不卷。古者明王聖人其所以王天下、正諸侯者,此也。”

是故古者聖王製為節用之法,曰:“凡天下群百工,輪車鞼匏,陶冶梓匠,使各從事其所能,曰:凡足以奉給民用,則止。”諸加費不加於民利者,聖王弗為。

——出自《墨子節用中》

最近幾乎所有地方財政都在討論一個問題:建立現代財政。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製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製度保障”這一說法,現代財政也可以近似的認為是現代政府的必要非充分條件。

那麼我們就可以順著這條線問下去:如何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就財政工作來說,答案在於預算。那麼財政體製改革的核心,也可以說是預算製度改革。

再深問一句:什麼樣的預算製度,才是現代化的預算製度?

答案其實就在題麵上:優化資源配置—要講績效;維護市場統一—要講科學;促進社會公平—要講民主;實現國家長治久安—要講法治。

從題麵的思路看,是由財政行為倒逼政府行為的做法。從講績效開始,促進科學民主法治社會建設。但從政府製度改革的角度來看,則需要倒過來看。

先有規矩,可成方圓。

我們在財政理論方麵的討論,也就此開始。

法治篇

我們在之前各種政策出台之時都有一個矛盾:是先立法後探索,還是先探索後立法?

這是一個很難以回答的問題。但縱觀此前的財政改革和政府製度改革方式,大多是先探索後立法。以致於摸了許多年的石頭,卻依然沒過河,反倒進入了改革的“深水區”。

這就讓人覺得很尷尬:是我們摸石頭摸的不好,還是因為其他原因?

其實大可不必因此爭論。首先我們要確定一件事,法治,是一個在實踐中逐漸完善的過程。但完善的基礎是基本法,也就是要先論證這件事方向是否正確,是否有價值,並且設置製度邊界,才能讓一件事逐漸的開展下去。

那麼我們接下來要論證的問題更加明確:如何在政府預算管理中體現法治?

答案在於設置管理的邊界。按照管理學理論來講,管理的邊界是控製。一件事不至於失控,也就可以換個角度來說,它是在我們的法治框架之內運行。這也是“有限自由”理論的根基。摸著石頭過河,並不代表著可以隨心所欲。

說回到財政預算,那麼如何在財政預算中體現法治?我們認為,在現有的預算法作為大綱的基礎之上,既然預算法不可能常態的、頻繁的修訂完善,那麼我們就需要以另外一種方式來體現預算的法治性。即通過以主政者名義下達的通知、暫行條例、試行辦法甚至政府令等行政手段來人為的,頻繁的界定政府預算的失控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