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程序的回歸:我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之現實考察與未來展望(1 / 2)

程序的回歸:我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之現實考察與未來展望

經法視點

作者:夏小丹

作者簡介:夏小丹,女,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

摘要:新刑事訴訟法增設了庭前會議製度,並把非法證據排除作為啟動召開該會議的最重要的事由之一,但就庭前會議如何排除非法證據並沒有進行細化,導致司法實踐過程中遇到了不少難題和挑戰。本文在梳理非法證據排除適用現狀並借鑒國外相關立法以及司法經驗基礎上,對我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提出一些構建上的設想和展望。

關鍵詞:庭前會議製度;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背景和意義

2010年,《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在千呼萬喚中與世人見麵。《規定》的出台從法律層麵昭示,中國終於也有了自己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盡管如此,由於《規定》構建的還隻是一個初步程序框架,該規定出台後,還是遭到諸多學術界和理論界對於該規定在嚴密性、科學性、合理性方麵的批判。正是在這種呼聲之下,2013年新刑訴法首次規定了庭前會議製度,並且把非法證據排除作為啟動召開該會議的最重要的事由之一,以此回應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性要求。刑訴法這次創設與修訂的意義應得到充分的尊重。

二、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之現實考察

(一)庭前排除非法證據的效力未能準確界定

1. 在是否啟動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方麵效力不明。法律對被告人一方在何時喪失申請權利作出規定,特別是對證人等提出申請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導致非法證據排除在申請時間上就具有不確定性,庭審過程仍然可能有非法證據的存在。

2.在啟動排除程序後是否作出裁定方麵效力不明。現行法律規定,法院就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隻是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而並沒有明確法院是否應當在庭前會議當中對當事人提出的非法證據事宜作出排除或者不排除裁定,導致有可能是非法得來的證據仍可能會進入到庭審當中,而被告人難以行使救濟權利。

3.在作出裁定結論後能否救濟方麵效力不明。在權利救濟上,現行法律僅規定二審程序後,如果當事人提出排除申請,法院仍可以就此開展證據合法性調查,但沒有規定檢察機關也具有相應的訴訟權利,而且,我國二審程序在開庭方式以及證據調查等方麵存在諸多缺陷,這種籠統規定必然會導致二審啟動調查程序流於形式,影響了程序公正的實現

(二)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往往程序與實體相互交織

1.非法證據的排除往往要借助其他證據進行實體上的證明。按照《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被告一方提供初步線索的情況下,控方要證明一個證據的合法性,不僅要出示相關證據,還可能要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甚至要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此外,法庭為了查明事實,還要在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之後,才能最終作出是否排除的決定。這個過程將會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實體問題。

2.現行訴訟體係決定了非法證據會被定罪量刑的法官所接觸。按照我國當前的訴訟體係,庭前審查隻是庭審的一個附屬性程序,審查的法官也是正式庭審的法官,這樣,案件還未進入到實體審理中,法官便通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了解到哪些可能是非法證據,而一旦法官接觸到的是非法證據,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了法官對案情自由心證的判斷,庭前會議往往成為正式庭審的預熱。

三、國外庭前排除非法證據的主要程序模型及評析

(一)國外典型程序模式簡介

當前,在對待非法證據排除該問題上,世界各國規定具體不一,但在思路以及原則上,均具有本質上的共同點:在美國,審前證據禁止動議是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序,明確受理的是治安法官或其他法官,一般不參與到後續審理程序,總體原則是非法證據的裁判主體獨立於實體裁判的主體,法庭在該程序中所作的裁決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但同樣可以具有相應的救濟程序。①在英國,這個程序為案中案程序,也明確非法證據裁決者和事實裁判者是相分離的,也規定相應的司法救濟程序,即非法證據在一審判決中被采用的,可以提出上訴。②而在日本,庭審異議是其適用程序,也就是說,其排除非法證據是在庭審過程中進行,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後,會毫不遲疑地作出相應的裁定,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相應的程序,而異議裁決一旦作出,隻允許救濟一次,而且救濟的對象也就非法證據認定成立與否的裁決成立與否,其外不得再次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