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運作模式的創新
經法視點
作者:沙寧波
作者簡介:沙寧波(1985.11-),男,漢族,祖籍江蘇邳州,現任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幹警。
摘要: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製建立七年以來,在預防職務犯罪、建立誠信體係、服務社會管理等方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這項製度在群眾基礎及自身特點等方麵的不斷變化,原有的執行模式逐步的落後,一場關於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運作模式的變革正在悄然孕育。
關鍵詞: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社會管理;服務;製度;運作模式
一、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概念及作用綜述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製是檢察機關利用現代信息手段,依申請人的請求,對所申請的個人或單位有無賄賂行為進行查詢,並在規定期間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人的一種製度。普遍認為,檢察權的本質屬性是監督,其主要職權就是法律監督權。由於受到這一概念的思維製約,很多人都認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是檢察機關在行使監督權,通過這種監督將曾經有過行賄犯罪和行賄行為的人攔在某些經濟活動的門檻之外,進而起到預防和遏製職務犯罪的效果。從2006年1月人民檢察院正式對外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開始,七年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製度在清理潛在的職務犯罪風險、建立誠信體係、服務社會管理等方麵的作用逐步凸顯。
二、新形勢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特征
隨著檢察工作的不斷進步和社會管理的不斷發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在以監督實現檢察效能等特征的基礎上,又顯示出很多新的特征。其中,比較顯著的特征有以下三個:
(一)逐步融入對社會的直接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的部門規章都規定了純正的經濟活動的管理者和主管部門,而檢察機關並不在其列,這也是檢察機關需要通過借助法律監督參與經濟活動管理的至關重要的原因。可是隨著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製度的建立和發展,我們發現檢察機關逐步的繞過“監督”而直接參與到社會管理中來。我國的《公司法》等很多法律及部門規章都規定了禁止具有行賄、受賄犯罪行為的人涉足某些特定行業或特定崗位,但是所有的主管部門都無法在行賄、受賄方麵獲取的信息與檢察機關相提並論。因此,介於檢察機關在這方麵的優越性,加之又並不是受任何政府部門的委派完成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其在無形中繞過“監督”職能,“代替”純正的經濟活動管理者來直接完成法律及相關部門規章的管理規定,從而實現對市場準入主體的管理就不難理解了。2012年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第十七條,取消了原先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僅限於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和政府采購的規定,當月15日,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又實現了全國聯網,這些進步對於亟需此類信息的市場和經濟主管部門來說無疑又有了前所未有的“誘惑力”,越來越多的政府主管部門部希望得到檢察機關在市場主體行賄、受賄行為信息上的支持。有了這些,單就對市場主體的管理來說,就為檢察機關成為直接的市場主體準入製度的直接管理者奠定了有利基礎。
(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服務性顯著加強。
社會管理,字麵意思傳統的理解重在一個“管”字。但是,隨著建立服務型政府這一觀念逐步深入人心,司法的服務性也逐漸的被越來越多的人認可,傳統的觀念正在被逐步打破。現在施行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製度就具有很強的服務性,而且隨著這項工作的深入發展,其服務性會越來越強。從一方麵來講,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作用進行定位時,其中的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服務社會管理,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中也確定了其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功能。也就是說,這項工作對於我們工作的自身而言也許隻是一種監督形式,但是對於整個管理活動而言,我們的監督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服務行為。另一方麵來講,我們剛剛開始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這一工作製度的時候,確實是站在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去考慮如何利用這一手段來完善政府對社會的管理。但是,企業更需要一種公平的環境,隨著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主管單位、企業法人以及個人開始認識到這個工作所帶來的好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已經不再僅僅是一種管理手段,它已經逐步的變為很多企業的需要,我們的工作已經從原先的管理公共的行為逐步的轉變為現在的滿足公共的需求。行文至此,大家就會明白,當司法機關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某種需求而開展一些工作的時候,這項工作更多體現的是一種服務性。
(三)適用性逐步深入。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適用性是否增強,是與其在社會中的重要性緊密聯係在一起的。筆者認為,其在社會中的重要性應該從兩方麵來判斷。一方麵要從橫向上看它適用的廣泛性,這點主要是看適用的領域、部門等;另一方麵要從縱向上看它適用的深入性,這一點主要是看在某一部門或者某一領域適用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