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應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刑法謙抑(1 / 3)

應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刑法謙抑

經法視點

作者:韓偉偉

作者簡介:韓偉偉(1985—),男,河南南陽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碩士研究生,主要方向:刑法學。

摘要:食品安全關乎著每一位公民的身心健康,徹底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是大家夢寐以求的夙願。作為懲罰犯罪,保護法益強有力手段的刑法,在此問題上被給予了厚望——期冀從刑法入手,嚴厲懲治影響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此來達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之功效。然而,刑法內在的謙抑性,提倡寬容,慎重用刑,使得二者隔岸相望,矛盾重重。所以,在應對食品安全問題上,我們要汲取以往之經驗,另辟蹊徑,徹底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關鍵詞:食品安全;風險社會;刑罰;謙抑性;新思路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自古即為國家政要所關注,被布衣百姓所重視。然而,近年來食品經常出現問題,嚴重影響著食品的安全,侵蝕著人們的身心,使國人“談食色變”。“日本人喝牛奶結實了,中國人喝牛奶結石了”,這一笑談不正是當今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真實寫照嘛!毒牛奶、工業酒精、蘇丹紅、地溝油、染色饅頭、瘦肉精、塑化劑等等,雖是新聞媒體的寵兒,卻是人們的魔咒,其波及範圍已由無良商人的餐桌進入尋常百姓的廚房,由大中城市蔓延到偏遠鄉村。一時之間,我們不知所措,惶惶不可終日。

一、風險社會與刑法

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促使了食品行業的迅猛發展,各種各樣的食品充斥著各大商場和餐飲業。色香味俱全的食品比比皆是,使購物者目不暇接,讓品食者三月不知肉味。然而,烏爾裏希·貝克教授卻深邃地洞察到:“工業革命與現代科技深刻改變了人類的生活秩序和方式,提供了傳統社會無法想象的物質便利,也創造出眾多新生危險源,導致技術風險的日益擴散。現代社會越來越多地麵臨各種人為風險,從電子病毒、核輻射到交通事故,從轉基因、環境汙染到犯罪率攀升等。工業社會因為自身係統製造的危險而身不由己地突變為風險社會。”[1]改革開放並實行市場經濟之後,“風險社會”乘西風不請自來,在我國漸漸成為我國茶前飯後的熱門話題。我國的食品安全每況愈下,食品安全問題愈發猖獗,“吃不放心,吃不安心,已成為國人心頭大患,一場保‘胃’戰的號角已經在我國吹響”[2]。烏爾裏希·貝克的這一學說雖成就於社會學領域,但是其影響力已拓展到其他學科,包括刑法學在內。

處於所謂的風險社會之中,如何應對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社會各界人士,建言獻策,大部分極力要求執刑法之利劍,斬世間之亂麻,依據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對“亂世”給予“重典”,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與此同時殺一儆百,使那些已為者不能為、欲為者不敢為,從而打造一個吃嘛嘛香的祥和社會。眾望所歸,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從嚴懲處的形勢政策為指導,對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進行了完善,為司法實踐依法嚴懲此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3]第24條對《刑法》第143條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進行了修改:其一,將“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二,將“食源性疾患”改為“食源性疾病”。其三,改並處或單處罰金為並處罰金,並且刪除所有計算罰金數額的規定。其四,在中段增加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這一兜底規定;第25條對《刑法》第144條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進行了修改:其一,將前段中的拘役刑刪除。其二,將中段中的“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刪除。其三,在中段和後段中,分別增加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一兜底規定。其四,與第24條一樣,改並處或單處罰金為並處罰金,並且刪除所有計算罰金數額的規定;第49條,在刑法408條環境監管失職罪之後增加一條“食品監管瀆職罪”,作為408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應修改,加大了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食品監管瀆職罪在督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秉公執法、嚴格履行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麵具有重要作用,加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等,一起構成了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法網。但是,食品安全問題並沒有消失得無影無蹤,竟然還有那麼一些冒天下之大不韙者,無視刑法,不畏刑罰,依舊生產問題食品。原因何在?“上述係列罪名無疑構成我國當前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力武器,但其與‘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尚存一定差距。嚴峻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現實要求刑法必須有所作為,而當前的刑事立法能否勝任這一使命卻不無疑問。”[4]所以,社會各界人士,尤其刑法學者,再次從刑法入手,指出刑法典“穩定有餘,靈活不足”,不能與時俱進,主要建議從以下幾點加以完善:

第一、重新歸納罪名,置食品安全類犯罪於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

第二、增加新罪,拓寬刑事法網,使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疏而不漏。

第三、增設資格刑,防範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有機會再次危害食品安全。

第四、刑法提前介入,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規定為行為犯。

第五、擴大主觀罪過,納入過失犯,增加打擊麵。

試問,刑法果真如上加以完善的話,能夠保證食品之安全嗎?愚以為,不能。

二、刑法之謙抑

在意大利刑法大家切薩雷·貝卡利亞成就《論犯罪與刑罰》之前,各國的刑法是殘酷的,野蠻的,“它使歐洲的土地上灑上了人的鮮血;它把活生生的人投入火中,用它們架起悲慘的柴堆,在那裏,燒焦的骷髏劈啪作響,還有顫動的內髒受到煎熬,從人類軀體冒出的黑煙中傳出嘶啞的、不成聲的哭泣。”[5]隨著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的刊印出版,它倡導的罪刑法定原則、罪刑均衡原則和人道主義原則深入人心,給予封建殘酷刑法以致命的打擊。曆經刑事古典學派和刑事實證學派的努力,刑法已不再僅僅為了打擊犯罪,懲治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