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農村早婚問題及其引發糾紛的法律探究(1 / 3)

農村早婚問題及其引發糾紛的法律探究

經法視點

作者:崔連寧 賀林波

作者簡介:崔連寧,湖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學院,2012級法學係。

賀林波,湖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學院,副教授。

摘要:近年來,地處冀中平原的河間市黎民居等鄉村早婚現象愈發嚴重。在調查、走訪、座談的過程中了解到愈發嚴重的農村早婚現狀引發了諸多的社會矛盾,例如:多主體對早婚定性差異、早婚關係解除後該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和債務如何分割、早婚關係解除後對子女探望權行使、早婚糾紛產生後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等糾紛和亟待解決和探究的法律問題。上述矛盾與問題的存在不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極大地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本文注重分析農村早婚所凸顯的問題探究法律解決的途徑,提出了對早婚如何定性、早婚糾紛如何解決以及創新救濟方式等建議與嚐試。

關鍵詞:農村;早婚;糾紛;探究;解決措施

農村早婚現象在建國後的一個高潮時期產生於上世紀八十年代。而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許多學者認為農村早婚比例開始下降,農民初婚年齡推遲(石奕龍,2001;鄭真真,2002;王躍生,2005;顧海兵、楊埃,2008),早婚似乎不再值得關注了[1]。不過近年來,這一現象在全國範圍內不同地區又有不同程度的複蘇。並且筆者在對黎民居等鄉村所進行調查和走訪過程中發現早婚現象已經在快速蔓延同時又有不斷加重的趨勢。有數據表明早婚比例已達20%-50%,個別地區高達80%[2]。

同時諸多學者都分析了近年早婚複蘇且又加重的原因及其危害。就原因而言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點:第一,農村的社會環境;第二,農村青年男女自身特點;第三,農村結婚登記工作不到位[3]。危害則可分為下列幾點:第一,違反婚姻法規定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第二,早婚者年齡較小不能很好的處理家庭矛盾,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民事至刑事案件數量上升較快,惡性事件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4]。

就本文而言,本文以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個別談話的方式,主要抽取了河間市黎民居鎮中黎民居村、沙河村、南新河村、郭莊等村莊的早婚青年或早婚青年的父母為調查對象,同時對鄉司法所、典型案例進行專門訪談來收集基礎數據和被調查對象初始的觀點。然後再借鑒、參考、引用其他學者論文進一步拓展思路方法,探究農村早婚突出的糾紛和法律問題。

通過問卷調查、走訪的反饋總結來看,農村早婚存在下列亟待解決的糾紛與法律問題:

第一,早婚青年對早婚認識與實際行為的差異導致早婚糾紛難於得到司法救濟問題。法定婚齡,即法律規定的男女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5]。關於基本的婚姻法知識尤其是有關法定結婚年齡這個問題的調查中,被調查者回答的正確率率分別為77.7%,這就說明普通民眾對農村早婚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在理論和思想認識上具有明確的觀點。

但是,在現實狀況上卻存有較大的差異。就調查問卷反映出的結果是早婚青年明知道法定結婚年齡而並沒有去遵守。雖然然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多方麵但是這也從側麵反映出早婚青年從潛意識上認為自己的婚姻關係是不合法的,同時又難以接受自己的婚姻關係是非法同居現實狀況。

第二,早婚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債務在早婚關係解除後如何處理,尤其是農村房產歸屬問題。

就調查結果而言僅有14.8%的女性認為婚姻關係解除後己方應當將婚後共同財產進行合法合理的分割。而剩餘85.2%的女性認為己方隻能分得自己的嫁妝,其它的財產是分不到的。同時就走訪當中所反應的債務分割情況來看,早婚青年婚姻關係解除後一般由男方承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償還。針對上述內容所反映出來的對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的分割方式對男女雙方都是不公平的。

同時對於農村中早婚關係解除後怎樣對房產問題進行處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未涉及。但隨著農村社會的不斷發展這一問題必將逐步凸顯。在農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買房等商品房買賣情形。早婚關係一旦解除,房產基本全部劃歸男方所有。這樣的一刀切的方式在適用多種情況時難免會導致有失公平現象的發生。形成這種分割結果的原因雖有農村傳統習俗與現實狀況的影響,但婚姻法及其解釋應當對該問題製定法律條文或補充司法解釋。

第三,早婚關係解除後對子女探望權如何得以保障和探望權行使主體過窄的問題。對於早婚期間所育子女撫養權和撫養義務85.1%的人認為男女雙方都負有撫養義務享有撫養權利,但是就早婚關係解除後男女雙方爭奪孩子的監護權、排斥另一方的探視權的觀點很是強烈。有44.4%的男性和48.1%的女性都認為婚姻關係解除後自己一方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有55.6%的男性和37.1%的女性在婚姻關係解除後排斥對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對於探視權,協議離婚後,探望權難以實施,處於執行難的尷尬境地。現狀是孩子歸男方撫養的,女方想見一下孩子是很難的,男方的家人根本不讓見,女方隻能偷偷地見。男方的家人甚至阻止孩子見女方,這種情況不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

第四,早婚糾紛產生後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通過鄉村傳統習俗來解決早婚糾紛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製要求。

關於早婚產生糾紛後尋找解決途徑的問題中設有如下四個選項:A 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B 找村幹部解決 C 找鄉政府解決 D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選擇A項比例為44 .4%、D項為22.2%、AD雙選的比例為29 .6%而選B、C兩項的比例之和為33 .3%。需要說明的是即使村幹部、鄉政府部分人員參與到糾紛的解決中他們的身份也是非公職行為。結合走訪鎮司法所和調查問卷得出的結果來看,農村中出現早婚糾紛後大多數人會選擇以傳統的鄉約民俗為解決依據,以協商、或通過鄉村中比較有名望的人的調節解決。但也反映出早婚糾紛後民眾希望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濟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