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我國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司法化(1 / 2)

淺談我國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司法化

經法視點

作者:原方正

作者簡介:原方正(1988—),男,漢族,河南魯山人,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

摘要:罪刑法定雖然是當代刑法學的一個老話題,但對於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及人權保障問題,仍值得探討和研究的。我國1979年製定的刑法中沒有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而是規定了類推製度。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中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並廢除了類推製度的司法適用。由此,罪刑法定的司法適用在我國的法製建設中才得以展開。隨著人們社會生活的不斷提高,各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日益複雜化和多樣化,各種疑難刑事案件也越來越多。而與此同時,人民的民主思想和司法獨立思想也不斷加強,由此,罪刑法定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但現實中對於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適用也存在諸多問題,而且亟待解決。

關鍵詞:罪刑法定;司法化;人權保障

罪刑法定是我國刑法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刑法第3條明文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的司法化並非新鮮的概念,我國學者在《罪刑法定司法化的觀念障礙與立法缺陷》一著作中提到了“罪刑法定司法化”一詞。此著作雖然未對罪刑法定司法化的概念作出定義,但作者論道:“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化僅為解決問題提供了一個預案,刑事司法才是罪刑法定原則得到最終實現的根本保障。”①這一論斷的含義似乎是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就是指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司法中最終得以實現。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隻有法律才能規定犯罪與刑罰,隻有代刻良據社會契約而聯合起來的整個社會的立法者才有這個權力,任何司法官員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對社會的另一成員科處刑罰“超過法律限度的刑罰就不是正義的刑罰”因此任何司法官員都不能以熱忱或者公共福利為借口,增加對公民的刑罰”。②貝卡裏亞雖然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概念但仍沒有明確提出罪刑法定這一法律原則。費爾巴哈在1801年的刑法教科書中,用拉丁文對罪刑法定主義作了以下表述: nulla poena sine lege (無法律則無刑罰),nulla poena sine crime (無犯罪則無刑罰),nullum crimen sine legali (無法律規定的刑罰則無犯罪)。③也正是費爾巴哈把罪刑法定從一種思想轉換成了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我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

目前,我國正在進行司法改革,其最終目的就是要建立起以公正與效率為價值追求的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司法體製。基於1979年刑法的類推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的相悖,自罪刑法定原則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確立以來,圍繞著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中規定了諸多的條款與之相配套。從而以使得罪刑法定原則的功能得到較大的體現,也更利於保護公民的法益。罪刑法定的含義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但97刑法實施以來也衍生出了諸多問題,例如刑法改革的側重點問題,對於類推定罪的否定,刑期折抵的立法完善等等。具體內容如下:

(一)刑法改革的側重點問題

刑法的發展涉及諸多內容,但主要是刑法內容和技術的改進,一些重要問題的重大變革才稱得上是改革。刑法的與時俱進固然要顧及改革與改進,但需要重點改革的問題乃重中之重。現階段而言,我國刑法的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麵:(1)死刑製度的改革。刑法修正(八)已經廢除了13項死刑罪名,但我國現行刑法依然還有47個條文設置了67種死刑罪名,這或許是與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發展之需要,但廢除死刑已是人類發展的趨勢。(2)司法獨立的改革。雖然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司法獨立,但目前為止司法實踐當中卻並未能夠真正的貫徹實施,行政機關對於司法權的幹涉屢見不鮮,這嚴重影響了刑法對於法治社會的建設以及人權的保證。(3)人權保障的改革。死刑製度的改革當然是人權保障的重要方麵,然除此之外,對於人權保障的刑法改革還有若幹,比如保安處分製度尤其是勞動教養製度應以立法的形式納入刑法,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更加突出刑法的人性化設置等。

(二)對於類推定罪的否定

類推定罪的原則源於荀子所說的“有法以法行,無法以類舉”。我國97年修訂後的刑法取消了類推製度。禁止類推所禁止的是對公民權利和自由有可能造成的侵犯或者侵犯威脅。其中所真正禁止的並不是作為思維方法和法律解釋方法的類推,或者說不是實踐層麵的類推,而是附隨在類推之上的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可能侵害以及侵害威脅。我國刑法已銘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對於任何類推定罪的案件都應該予以否定,這也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