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我國刑事訴訟中第二審程序原則的評析(1 / 2)

關於我國刑事訴訟中第二審程序原則的評析

經法視點

作者:葉冬雪

作者簡介:葉冬雪(1987—)女,漢族,安徽滁州人,法律碩士,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方向是:國際法學。

摘要:二審作為救濟程序和終審程序,其在我國的審判活動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國目前關於二審程序的立法和實踐中的做法尚有不足之處。這直接影響訴訟當事人的權益,特別是作為被告人主張被侵害權益的救濟方式,因此二審程序既要顧及實體公正,也需兼顧程序公正與訴訟效率。本文從二審存在的缺陷,主張審判要科學合理,貫徹司法消極、中立、公正的精神,使二審程序能充分保障公民個人的權益,實現立法設置二審程序的目的,維護司法的權威性,促進社會秩序的安定。

關鍵詞:二審;全麵審查;上訴不加刑;救濟

美國著名法理學家波斯納說過,“法律是功能的,無論是它的追求或是事實上,它都不是表征的或符號的”。[1]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控製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與平衡,從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來看,各國基本都在實現懲罰和控製犯罪的同時,愈加關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為了維護一審判決和裁定的正確,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和裁定,保障訴訟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減少冤假錯案的產生。

一、第二審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審程序兩大特征:救濟功能和糾錯功能。作為上訴審程序,毋庸置疑,是為了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倘若在第一審程序中訴訟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權益遭到了侵害,可以通過發動二審來主張自己的權益。二審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它在審理案件上會重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可以對錯誤的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糾正,有著糾錯的作用,維護司法的公正合理。

(一)全麵審查原則的缺陷

基於對被告人進行全麵、充分救濟的考慮,在我國刑事上訴沒有任何限製,不需要提出上訴理由。在二審程序啟動後,一審法院要將在一審中形成的所有的案件材料移交給二審法院。二審法院進行審查事實時要針對整個卷宗,要忽視上訴、抗訴範圍,全麵進行審查。但是該原則又使得二審程序成為虛設的程序,沒有達到法律程序上的公正。這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第一,該原則會導致二審喪失獨立性。人民法院是我國的獨立審判機關,其內部上下級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特別是基層法院在遇到重大疑難案件時,由於其法官在判案經驗以及法律知識的局限性,往往會向上級法院請示。“在法治社會,法官應是社會正義的守護神,社會良心的鏡子。法官的所作所為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和安全,我們的公民的公民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法官的擔任者品格高尚、學識淵博、公正睿智。什麼人可以當法官,是在很有必要以規範論之。”[2]上級法院會給出一些意見,這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一審法院法官對案件的審理,一審法院的法官對案件的審判就失去了獨立性。因此,即使訴訟當事人或人民檢察院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進行上訴或抗訴,二審法院一般也會維持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請示之風”盛行,使形式上的二審演化為實質上的“一審終審”。[3]這所謂的具有救濟功能和糾錯功能的二審程序也就流於形式,導致二審程序的不獨立。

第二,該原則會造成重實體輕程序的結果。二審法院一般審閱全案卷宗,重視對案件事實的全麵認定。對於一些特殊案件,其適用法律爭議較大時,如果他們不積極探求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就無法發揮上訴審程序在保護被告人權益上應有的作用。也無法發現一審運用法律錯誤而產生的冤假錯案。這從根本上違背了第二審程序設立的目的,無法體現二審作為最終審判的地位。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不足

禁止重複追究原則源於古羅馬法律精神,大陸法係訴訟製度中稱作‘一事不再理’,在英美法係國家稱作‘禁止雙重歸罪’。[4]該原則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罰,包括“刑”和“罰”兩個方麵,即刑種和刑期。“從第二審程序的性質來說,救濟屬性是第一位的,因而我們在上訴審查範圍上應尊重當事人的訴權。”

實踐中,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裁判可能會出現以下的情況:發回重審意味著程序的倒流,就可能變相的不遵守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法院可以利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反複發回重審。法官對於發回重審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當二審法院麵對一些具有嚴重社會影響、民意反映強烈,二審法院往往迫於壓力,在作出利益權衡之後,將案件發回重審。重審時被告人就會麵臨被加刑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