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社區矯正公正價值與功利價值的對立統一(1 / 2)

論社區矯正公正價值與功利價值的對立統一

經法視點

作者:陳柳

作者簡介:陳柳(1991—),女,漢族,湖南衡陽市人,法律碩士,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非法學)刑法學方向。

摘要: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其價值必須符合刑罰的價值,實現懲罰犯罪、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刑罰目標,因而公正價值是其首要的價值標準,同時也應當注重刑罰的功利價值,以最小量的刑罰投入追求刑罰效益最大化,社區矯正既追求公正價值的實現,也要求符合功利價值,在執行過程中,應當有效協調,實現公正價值與功利價值的平衡。

關鍵詞:社區矯正價值;公正價值;功利價值;刑罰執行

隨著新社會防衛思想中的恢複性司法理念的發展,刑法界已經意識到,刑罰的目的不再僅僅是對犯罪人的報應和一般人的威嚇,也應該通過對犯罪人的“矯正”來防衛社會;社會本身對於預防犯罪也有責任,社區矯正也正是在這樣的理論演進下出現的相對於傳統“設施內”的處遇的“社會內”處遇。社區矯正的行刑價值在於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罪犯,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然而,我國社區矯正在實際執行中效果或效益如何?其是否能夠實現公正價值與功利價值?這是我們刑事司法領域一直都無法回避的問題。

一:社區矯正公正價值分析:

社區矯正公正價值體現在其具有刑事懲罰性的特點上。

公正價值是全人類社會的追求,是法律的靈魂與根本。刑法是調整國家與犯罪人之間關係的法律,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甚至有可能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權,所以,追求公正價值更是刑法的首要目標。刑法的公正價值包括兩個方麵:一:公平:刑法麵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擁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適用法律時,量刑、行刑對於每一個公民都是平等的,刑罰資源分配也是平等的。二是正當,在法律上體現為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隻有當公民侵犯法益時,具有社會危害性,構成犯罪時,國家才能夠據此發動刑罰權。

從犯罪學的角度上來講,一定犯罪的發生和存在是社會造成的,導致犯罪存在於整個人類社會發展的水平與滿足人的物質、精神等各種需要之間的矛盾,這一矛盾貫穿人類社會的始終,決定著犯罪與人類社會共存亡[1]。社區矯正正在在這樣的理論認識上,承擔國家與社會對犯罪的責任,實行的變通的刑罰執行方式,然而社區矯正並不否定犯罪人的自由意誌對於犯罪的決定性作用,這也是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基礎。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社區矯正所針對的對象有五類:一、被判處管製的,二:被宣告緩刑的,三: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四被裁定假釋的,五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的。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都是罪刑較輕者,社區矯正的非監禁性,相對於監禁刑而言,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所以在適用刑法上,體現出罰當其罪,同時,雖然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但是並非沒有懲罰,在社區矯正執行過程中,服刑人員需要定期報告自己的行動,定期參加由司法所組織的學習活動,同時還應該參加社區勞動所得報酬,用於補償被害人。這些活動都在一定的程度上限製了犯罪人的自由,體現了社區矯正刑事懲罰性,是彰顯其公正價值所在。

二:社區矯正功利價值分析:

(一):行刑成本低:從微觀角度上來看,社區矯正工作首先帶來的效益即是行刑成本降低,以最小的刑罰效益投入達到最大的刑罰效果——預防犯罪與防衛社會。在傳統的監獄監禁中,關押一個罪犯需要維護其作為人的起碼的自尊,為其提供基本生活、醫療,還需要建設監獄設施,需要監獄警察和安全保護人員,而社區矯正將矯正對象置於社區中,由社會工作者與誌願者對其進行矯治,相比監獄行刑,成本低得多。這也便於國家將有限的刑罰資源集中起來打擊更為嚴厲的犯罪,實現防衛社會的目的。

(二):有利於調整刑罰結構:從宏觀角度來看,我們國家長期受重刑主義傳統文化的影響,在刑罰結構體係上體現出重刑的特點,從發展趨勢上看,刑罰從嚴苛走向輕緩是必然趨勢,社區矯正的實行,將一些罪刑較輕的罪犯置於社區中執行,體現了國家與社會對於罪犯的積極預防,而不是機械地將其置於監獄中,與社會隔離,行刑方式更加人道化,體現了刑罰的文明化,其宏觀效果,必將促使刑罰結構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