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不同產權模式的運營效率分析
經法視點
作者:王雯娟
縱觀我國農村信用社半個多世紀的變革演進和成長壯大,其產權模式涵蓋傳統意義上的合作製、股份製與股份合作製,盡管農信社在產權製度改革和體製機製創新上不斷完善,但改革的成效還未盡其功。通過研究對比農信社產權模式,探索其新一輪產權模式改革走向,對其進一步深化產權製度改革意義重大。
一、農村信用社三種產權模式的比較
(一)合作製。合作製是在對縣(市)聯社和鄉鎮農信社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按照“一縣一社、統一標準”原則合並法人,把縣、鄉兩級農信社的兩級獨立法人體製改製成縣為統一法人的體製。在合作製下把農信社辦成真正的合作金融機構能使農信社擺脫追求效益、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束縛,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信貸資金需求。但由於農村信用社產權不清晰、經營規模小,社員的權益難以保障,社員自願入股難以實現,且農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製現象,由聯社委派、理事長兼任主任的製度安排使民主管理虛空,社員民主管理沒有保證。此外,由於我國農村信用社業務運營與商業銀行基本沒有區別,在選擇客戶時偏好於選擇效益好的企業,對社員個人貸款存在多種限製,因此,集中服務於社員存在現實困難。
(二)股份製(農村商業銀行)。在農信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農村股份製商業銀行模式主要特點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從管理方式上實行“一股一票”製,不允許股東退股,隻能轉讓;從組織體係上看,是自上而下控股;從分配方式上看,盈餘分配標準是股東的出資額,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行長負責製。規範的股份製(農村商業具有明晰產權、強化約束機製的功能,可以有效解決農信社所有者缺位問題,實現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三權分離”,有效解決農信社民主管理難以落實的題。但改為股份製的模式對農信社的資本、資產及運營等方麵都有一定的要求,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廣大農村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信社難以達到要求。此外,股份製下,農信社原有“三農”方麵的業務和機構均麵臨較大幅度的調整和轉型,依據集約化經營原則,會出現信貸資金從農村向城市逆向流動,在傳統農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將加劇農村金融抑製,導致“利潤最大化”目標與“支農”義務之間的失衡。再者,股份製下,農信社監管難度加大,股東決策權的大小取決於出資額占股本的比例,若監管不嚴,容易造成大股東內部人控製問題。
(三)股份合作製。在農信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農村合作銀行模式就是按商業性銀行機構的各項要求將農信社逐步納入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發展軌道,既保持了原來合作製的基本內核,又吸收了股份製的優點,產權明晰、權責明確,具有自我約束力,是一種新型的混合經濟組織。股份合作製的優勢主要體現在把合作製的互助與股份製的現代企業製度結合起來,通過設置資格股投資股,擴大了股本來源範圍,有利於擴大資本實力,從股權結構和治理架構上確保了改製後的農信社不偏離服務“三農”的方向。其缺陷在於不能有效解決所有者現實缺位的問題,內在穩定性有限,難以有效解決民主管理不易落實的問題。股份合作製並不鼓勵持大股,持大股者與持小股者同權。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大股東說了算的現象很可能現實存在,因此重要決策難免仍是由行長們說了算,出現內部人控製問題。
通過以上優劣對比,三種模式在明晰產權關係、完善所有權控製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等主要方麵作用趨同,但在支農作用、金融服務和創新能力、增資擴股能力、抗禦風險能力以及獲取利潤能力等方麵差別較大。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水平以及農信社的實際情況選擇農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如對於經濟發達的地區、資產結構優良的農村信用社,可以進行股份製改造,建立農村商業銀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農村信用社經營狀況良好的,暫不具備進行股份製改造的農村信用社可以實行股份合作製;股份製困難而又適合搞合作製的,可以進一步完善合作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