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刑法因果關係判斷問題的思考(1 / 2)

關於刑法因果關係判斷問題的思考

經法視點

作者:徐巍

摘要:在刑法理論以及實踐過程中,因果關係是人們爭論的主要話題之一,有時甚至會影響法官對罪案的判定。為了進一步理解這一問題,文章依據刑法因果關係判斷應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正確的使用原則。

關鍵詞:刑法;因果關係;應用原則

在刑法範圍內,因果關係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和其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危害行為是其犯罪過程,而結果就是對犯罪行判定,因此我們說它們之間是一種主動與被動的關係。因果關係的發展也先後經曆了幾個階段,分別有原因說、條件說等。在一些歐美國家,因果關係是以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結合為主導理論;在我國刑法中,因果關係主要包括偶然和必然應說兩種,常由於造成的原因不同,而導致判罰結果受到影響。總之,因果關係對我國刑事案件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影響,並且沒有具有的法律標準來衡量這一學說。國外以及一些其他的學說與國內的學說結合在一起,使其成為目前刑法中最為混亂,也是討論最頻繁的話題。為了正視這一話題,使其轉化為對刑法判定具有積極意義的學說,下文做了具體分析:

1.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和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因果關係學說眾多,而我國的因果關係說是以前蘇聯的學說為基礎,以大陸學說為核心,即以條件說為指導。目前,無法找到相關案例作為參考,從而對判定結果無法確定是因果關係討論的焦點。而這一學說在我國的發展始終處於瓶頸狀態,對刑事案件的判定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卻沒有完整的規定。究其主要原因,是相關法律人員無法區分法律問題與刑法現實問題的差距。也就是說,在因果關係的判斷中,如果僅僅按照條件說來進行判斷,而忽視了罪刑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會使刑事案件的判定陷入哲學理論的怪圈,無法解釋清楚。而條件關係的“排除法”卻受到不同案件性質的影響而無法全部實現。如果無法確定條件怎樣作為原因而發揮,那麼條件說就無法真正發揮作用。而對於我國較為青睞的偶然說和必然說中,由於刑事因果關係被認為是客觀存在而使其作用得不到認可。

同時,犯罪體係構成較為平麵化是我國的一大特點,這就使法律人員在進行案件的判定時,習慣將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等同,而將行為構成要素作為罪行判定的唯一標準,導致因果關係判定被忽略,甚至影響案件的最終判定結果。在刑事案件判定中,如何應用因果關係以及明確其使用範圍也是關鍵,這是因為影響判定結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定罪因果關係和量刑因果關係之間的層次不夠明確。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如何判斷其原因與結果之間的關係,如何理解犯罪行為過程和其造成的危害都在討論之中。這也是目前,我國刑法因果關係判斷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