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駕校學員的權利(1 / 3)

論駕校學員的權利

前沿探索

作者:石璐璐

引言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駕駛技術已經不再是一項謀生手段,而是作為現代人生活的基本技能,在我們身邊學習駕駛技術的人越來越多,駕培市場十分繁榮。同時,自1993年駕培行業市場化以來,大量駕校湧入,黑駕校有了生存空間,駕培市場存在的諸多問題浮出水麵,駕校侵害學員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基於此,本文從駕校學員權利主體地位出發,以我國現行法為著眼點,明晰駕校學員享有的各項具體權益,以加強對學員權益的保護。

一、駕校學員主體地位界定

通過分析,我們認為駕校學員是與具有一定資質的駕駛培訓學校(以下簡稱駕校)達成培訓合意並交納一定費用,即將或正在正式接受駕校服務的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以往由於沒有合同的約束和規範,駕校學員很難全麵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學員一旦報名交費以後,就得一切聽任駕校或教練員的擺布,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培訓各方的合法權益,體現公正、公平、公開、自願、知情,選擇及透明的消費理念,在駕培行業推行合同培訓。我們從新聞報道中也可得知,近年來我國部分省市地區規定報名學駕駛技術的人應與駕校事先簽訂一份《汽車駕駛培訓合同》,合同中對駕校的義務和責任以及學員享有的權利進行明確規定。用合同規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是規範培訓各方行為的有效措施,也是駕培行業不斷走向市場的內在要求和必然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關於合同的定義: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駕校學員通過與駕校簽訂合同成為受合同法的調整的主體。同時駕校學員為了滿足自己生活中出行的需要而向駕校支付一定的費用接受駕駛技術培訓的服務,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對於消費者範圍的界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二、駕校學員享有的主要權利

以下,我們就主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為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這兩部法律中的有關規定,明確駕校學員所享有的主要權利。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駕校學員權利進行如下分析:

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①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時,合同自成立時有效。合同成為駕校和學員交往的主要形式。雙方通過交換實現各自的利益,這種交換過程,在法律上就表現為雙方訂立和履行駕駛培訓合同的過程。從日常管理中發生的駕駛員培訓投訴案件來看,就涉及到的具體投訴案件,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而且,由於法製意識的淡薄投訴人也拿不出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權利。通過在雙方交易關係發生的起始就訂立合同,以明確各方的權益,並就整個駕駛培訓過程及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成為避免糾紛的有效方法。駕駛培訓合同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貫穿整個駕駛培訓過程和涉及到各個方麵的內容,從培訓的周期、各項費用、付款方式,到具體培訓過程以及相關誠信糾紛和違約責任等。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雖然與駕校簽有培訓合同,駕校學員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仍屢見不鮮,部分駕校雖與學員簽訂合同,但克扣學時,提供的訓練場地簡陋,不能保障學員接受有效的教學服務。新聞中也曾報導雖然事先已於駕校簽訂了培訓服務合同,但事後駕校通過各種名義向學員增收費用。駕校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現象十分普遍。在我國不斷推進法製化建設的進程,居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駕校學員權利意識薄弱。駕校學員作為受合同法調整的主體,應當依據合同法中有關合同履行的規定明確自己享有的各項權利:

1)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駕校與學員之間權利義務的具體設置應當體現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