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古村落保護利用應依“理”而行(1 / 1)

古村落保護利用應依“理”而行

基層行·當代視線

作者:麻勇斌

麻勇斌簡介:貴州省社會科學院文化研究所研究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貴州省苗學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主要研究方向為苗族文化及貴州鄉土建築文化。公開出版6部著作,共150餘萬字;發表學術論文50餘篇,共30餘萬字;主編出版有關苗學研究成果400餘萬字;先後4次榮獲國家民委、貴州省政府頒發的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本刊記者張麗/攝)

古村落的保護利用,與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多少有些差異。在學理上,保護和利用,是有嚴格區別的,不能混為一談。因此,有必要從“理”的角度,對以下四個實際問題作簡要討論和說明。

第一,須少用和慎用“無限權力”思維習慣。

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是國家文化行動。代表國家權益的政府及其被賦予權力的職能部門,是“法定主體”,有權安排並處置保護利用的工作。“法定主體”,是有限權力和有限責任的主體。而在實際工作中,不少“法定主體”習慣於將權力變得無限大、責任變得無窮小。這就是“無限權力”的思維習慣。古村落的保護利用,尤其是至今還有人在按照古老方式保護著、利用著的古村落,須少用和慎用這種“無限權力”的思維習慣。

第二,要改變長期處於圍繞發展旅遊產業來辦的狀況。

一段時間以來,古村落的保護利用,主要目標是藉此發展旅遊業。黔東南州的西江、肇興、郎德、小黃,黔南州的音寨,貴陽市的青岩古鎮、鎮山村,銅仁市苗王城,安順市的天龍、雲山屯、本寨等等,都是如此。

為什麼還要建議盡量改變基於旅遊的古村落保護利用呢?一是並非每個古村落都具備寓於旅遊產業之中進行保護利用的條件;二是旅遊活動對文化傳承創新有較強的扭曲力。滿足“文化他者”的視覺感受,不是古村落保護的初衷。

我們應該圍繞古村落的價值保存和彰顯,將各種可能整合、協同利用的資源聚合過來,投放在有利於她改變麵貌、提升水平、增強自信的環節。

第三,各種參與主體要適應發展締結良好的合作關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古村落的保護利用,會有“法定主體”、是“當然主體”、“市場主體”三個主要主體參與或在場。

“法定主體”是推動古村落保護利用的“發動機”,是提供價值判斷、項目投入、規劃設計、技術和人才保障的最大主體,也是唯一具有協調各種資源向古村落聚集的權威主體。“當然主體”是文化持有者,是古村落資源權益的當然擁有者,是保護工作能夠持續、正常推進的重要力量。“市場主體”是從市場尋找古村落保護利用之動力的關鍵力量,主要是培育壯大產業、提供產品與服務,推動品牌建設等。

保護利用工作做得比較成功的古村落,如西江千戶苗寨、肇興侗寨、苗王城等的經驗說明,古村落保護利用要出大成效,三個主體一個都不能少,它們的關係締結和鞏固,必須服從於和適應於保護與利用的需要。

處理好參與主體的關係,關鍵在“法定主體”注重落實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章的同時,狠抓兩件事。一是“當然主體”的有形化和能力建設。村落社會,是結構鬆散的社會。村落要以主體的形式出現,必須形成有形的組織或機構,有代表性和自我約束能力的組織或機構。這樣的組織或機構,不是“村支兩委”能夠代替的。

二是“市場主體”的扶助與約束。“市場主體”得到開發權後,往往會相機而動,達不到“法定主體”及“當然主體”的預期,繼而引發諸多矛盾。所以,必須有即“拉”又“趕”的機製,解決“市場主體”的“先天性毛病”,減少和避免糾紛。

第四,不能僅進行表麵修飾。

古村落保護利用,需努力激活其原本的文化機能,而不是為了畫麵的整潔美觀不遺餘力地對其外表進行重構和修飾。表麵修飾有必要,傳統文化肌理的修複,傳統智慧和傳統知識體係的發掘、彰顯和創新更為要緊。

總而言之,古村落的保護利用,得體之法,關鍵在“理”。必須依“理”保護、依“理”利用,古村落才能做到既保住古老的神韻又煥發全新的生機。這裏所說的“理”,包括保護之理、發展之理、社會之理、人倫之理、合作與分享之理等等。理法、理法,理在先,法隨其後。(責任編輯/嶽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