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個人所得稅製的問題與對策
財經縱覽
作者:朱懿琪 鄧浩
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製度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我國的主要稅種。它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調節社會分配等方麵意義重大,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重要手段之一。但目前個人所得稅還存在一些問題,個人所得稅製度還不完善,我們要重視我國當前的個人所得稅製度所存在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製;問題;對策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調節公平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在穩定國家經濟方麵起到了重大作用。眾所周知,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收入調節方麵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經曆了多次改革。最近的一次改革在2011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額和稅率級次做了調整,新稅法的實施讓中低收入階層更大程度上擺脫了納稅義務,也繼續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但是此次修改隻是在我國現今稅收征管水平不高、納稅人納稅意識和納稅能力不強的情況下的一種次優選擇,鑒於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製度還存在很多問題,因此要進一步完善改革個人所得稅製度。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製製度
目前大部分國家實行的個人所得稅製度,一般可分為分類所得稅製、綜合所得稅製、分類綜合所得稅製三種製度。由於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較弱、稅收征管手段比較落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稅製製度。這種稅製適應了我國目前的稅收的要求,可以防止稅收的流失。然而,這並不是一種理想的稅製製度,依然存在許多問題和不完善的地方亟待解決。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製存在的主要問題
1.分類稅製設計存在缺陷
首先,稅率設置存在問題,公民的工資薪金收入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級距的設置存在明顯的不合理現象。在低水平稅率領域設置的級距過小,使得本來不該賦稅領域成為主要調控對象的中低收入群體,卻承擔了征稅主體的沉重義務。
其次,居民通過非勞動所得征稅過輕,通過勞動和經營獲取的收入征稅過重。我國現階段采取的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中,對居民通過工資和薪金獲取的收入,以3%至45%為區間,劃分為7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對於居民通過勞務獲取的收入,則采取20%的稅率來實施個稅的征收,其中,對於一次收入出現畸高的個體,按照規定采取加成征收的方式來完成個稅的征收;而對於居民通過經營獲取的收入,采取在5%至35%的區間裏,實行5級超額累進稅率的方式來完成個稅的征收;對於居民通過資本投入的方式獲取的收入主要采取20%的比例稅率的方式來完成個稅的征收。這些規定使得我國現階段的稅收結構中出現了對公民通過勞動獲取收入征收的個稅過高,而對於公民通過非勞動方式獲取收入征收個稅過低的現實問題。
2.公民納稅意識不高
在目前實行的分類稅製模式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管手段是由扣繳義務人進行代扣代繳,由於納說人不需要自己本人去稅務局繳納稅款,因此許多納稅人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收入是否需要納稅,需要納多少稅,怎樣進行納稅,這顯然不利於我國公民納稅意識的提高。因此,正是由於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製度以及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大環境,才使得我國的納稅人納稅意識不高。
3.征管質量不高
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單位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納稅相結合的征收製度,公民納稅意識還比較薄弱,稅務機關無法監控許多隱蔽收入和灰色收入,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難度很大。加之稅務機關一些征稅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稅務部門征管手段落後,未能在全國建立起一個現代化的稅收征管信息係統,在征管過程中執法力度不夠,並且在稅務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存在以補代罰、以罰代刑、隻處理納稅入而不處理征稅人等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稅法的嚴肅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