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1 / 2)

淺析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

財經縱覽

作者:杜好宸

作者簡介:杜好宸(1994.5-),男,河南新鄉,河南師範大學數學與信息科學學院2012級信息管理與信息係統專業在讀本科生。

摘要:以1656年瑞典銀行作為開端,中央銀行迄今已有300多年曆史。從中央銀行誕生之初,關於其獨立性問題的探討就未停止,放眼國際,主要國家的中央銀行製度多有差異。通過選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美聯儲、日本銀行與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對比,探討中央銀行獨立性對於其在製定貨幣政策與維持金融市場穩定方麵的影響。

關鍵詞:中央銀行;獨立性

一、主要國家的中央銀行獨立性討論

世界範圍內各國央行獨立性有著較大差異,但央行獨立性基本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麵,一是機構獨立性,二是政策獨立性,三是經濟獨立性。

1.機構獨立性。機構獨立性可以表述為一國央行由誰領導,對誰負責,受誰監督的問題。從目前的情況,央行的機構獨立性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第一是央行直接對立法機構負責,而不是由政府的控製,可以被視為獨立於政府的情況。第二是央行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存在,由政府領導,但不屬於財政部門,可視為視作在財政部門之外的獨立。第三是央行隸屬財政部門,但自主權很大,可以獨立進行一些政策的製定與實施。縱觀曆史,從未出現過完全獨立於政府的中央銀行,通過一些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政府可以改變貨幣政策,甚至改變中央銀行的一些基礎性法令。

據美國《聯邦儲備條例》規定,美聯儲直接對國會負責,美聯儲主席需要定期向國會進行工作彙報,並接受國會質詢。但就實際而言,除了立法和定期報告,美聯儲日常工作不受國會控製。同時,總統以及其他部門機構也無權對美聯儲的事務進行幹涉。單從這一點看來,美聯儲在組織結構方麵具有較大的獨立性。

從曆史上看,日本央行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製約了日本政府。但根據1998年4月頒布的新《日本銀行法》規定,日本銀行官員被任命之後,除非參眾兩院不認同任命決定或出現其他特殊情況,任何機構都無權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解除其職務。此後日本銀行的獨立性有了很大提升,但相比歐美發達國家仍有一定差距,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日本銀行分行及代理行的設置、日本銀行章程都要經過日本財務省的批準。

2.政策獨立性。中央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能就是製定與實施貨幣政策,政策獨立性就體現在央行可以自主製定和實施貨幣政策。

美聯儲擁有獨立的貨幣政策決策權,美國法律規定,美國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可以根據宏觀經濟需要自主製定貨幣政策,調節聯邦基準利率,確定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調整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和再貸款利率,決定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方向,並對貨幣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控製。

根據1998年4月實施的新的《日本銀行法》的規定,日本央行必須發展自己的貨幣政策,但對政策的公開性做出了規定,日本銀行有義務在貨幣政策製定實施前向公眾提供政策信息,公布貨幣政策細節。如果有必要,政府還可能會派代表出席日本央行政策委員會的日常會議,參與到貨幣政策的製定當中去,當因為政府官員在這其中並無表決權,可以認為新的《日本銀行法》頒布後,日本銀行實際上擁有很大的政策製定自主權。

3.經濟獨立性。經濟獨立性主要是指央行不受限製與幹擾的運用貨幣政策工具的能力以及自身年度預算的控製能力,可以通過政府直接向中央銀行透支來彌補財政赤字的難易程度和自身經營運作特點來衡量。

美國聯邦儲備係統在經濟上是完全獨立的,所有資金由自己解決,盈虧自負。作為政府的銀行,管理國庫和代理美國國債發行業務是美聯儲的重要職責之一,但法律規定,政府無權要求美聯儲並對其進行長期支持財政融資,隻有在戰爭、經濟危機、重大自然災害導致政府財政赤字嚴重的情況下,美聯儲才會對政府提供短期貸款,並且對數量具有嚴格的限製,政府同時需要提供特別債券作為抵押。這也就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美聯儲不會作為政府助長通貨膨脹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