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發展模式的借鑒
財經縱覽
作者:張宇璡
作者簡介:張宇璡(1987-),男,漢族,天津人,全日製研究生,經濟學碩士,天津商業大學,研究方向:區域經濟與產業發展研究。
摘要:自然災害,尤其是巨災所帶來的經濟損失非常巨大,在短時間內無法挽回損失,而我國又是個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因此建立巨災保險體係十分必要。本文先後考察了美國,英國,日本,新西蘭,挪威,土耳其等巨災保險製度,在此基礎上總結了建立多層次的巨災風險體係應該從以下幾方麵著手:建立巨災保險製度應該有法律保障;重視市場角色;多元化的風險分散途徑。
關鍵詞:巨災保險;借鑒;發展模式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自然災害種類繁多,地區之間的差異較大。中國有大約50%的人口分布在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的地區。巨災保險一旦發生,往往會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和嚴重的人員傷亡。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國在發生巨災之後的賠付水平非常有限。據統計,在中國巨災保險的賠付率隻為1.5%,國際上的平均水平為21.1%,而美國以及歐洲各國的巨災後的賠付水平平均為36%,與我國形成很大的對比。我國巨災賠付率如此之低反應了我國巨災風險管理能力有限,起步很晚,技術不成熟。自身在沒有任何曆史借鑒的情況下,參考國外成熟的巨災保險製度是必經的選擇。
二、國外巨災保險製度
(一)美國
1968年,美國通過了《全國洪水保險法》,製定了NFIP,即《國家洪水保險計劃》,1973年,美國國會將此項計劃由最初的自願性改為強製性。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首先,政府是主要承包人,其次。政府委托保險公司銷售。最後,政府提供保險基金,為國家洪水擔保,當基金出現不足的情況適合,政府財政將對其進行撥款。
同時,美國利用如巨災保險期貨,巨災保險債權等資本市場的工具性對風險進行控製。利用其成熟的資本市場來分散巨災風險,建立了巨災保險基金並對巨災保險證券化。
(二)英國
英國的洪水保險模式完全是以市場為基礎的。政府是不參與其中。投保人可以自行選擇保險公司,而業務也完全由保險公司來提供;政府的職責主要是防災工程的建設和加強,建立防災體係;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隻有在防災工程體係達到一定標準才會承保,可見政府雖然不承擔風險,但是前期體係建設還是非常必要的;而承保巨災風險的保險公司,自身還可以通過再保險的方式進一步來分散自身的風險。
(三)日本
日本人口眾多,且地震多發,因此客觀上要求其巨災保險有其獨特的發展模式。日本早在1966年就通過了《地震保險法》,具體操作過程如下:當巨災損失定為初級的時候,100%由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承擔;當巨災被斷定為中級的時候,巨災損失由參與該機製的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承擔50%,政府承擔50%;高級巨災損失被保險人承擔5%,剩下的95%由政府承擔。
(五)挪威
挪威的其巨災保險體係大部分是商業化運作和管理,政府參與度很低,法律規定了五種自然風險作為財產保險的強製投保標的。同時,挪威於1979年建立了自然災害基金(NNPP)。NNPP對於風險控製起到關鍵的作用:首先可以利用基金對巨災風險進行再保險,其次基金可以在成員之間建立一個契約,巨災的損失按費率高低及市場份額在成員公司間分攤。
(六)土耳其
土耳其大部分地區也處在地震多發地帶,曆史上發生過幾次嚴重的災害曾經給國家的經濟帶來巨大的損失。土耳其政府於2000年建立了土耳其巨災保險製度(TCIP),TCIP是一個由保險公司,政府和世界銀行共同形成的一個組織,其要求對一定限額的保額內實現強製地震保險,對於超過限額的部分可以進行自願投保。土耳其政府規定本國的保險公司均必須為TCIP的成員,按照市場份額共同分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