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網購中消費者的後悔權(1 / 2)

淺析網購中消費者的後悔權

商界論壇

作者:劉夢晗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於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作為20年來的第一次修改,新的《消法》引入了“消費者後悔權”這一製度,這無疑是一大亮點。本文結合了操作中的實際情況,對後悔權在具體適用中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提出相關完善的建議。

一、消費者後悔權的涵義

根據新消法中的規定,網購中的後悔權是指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的權利。網絡平台的飛速發展,使網上購物一躍成為消費者的熱門選擇,但是鑒於網購是一種遠程購物方式,就不可避免地麵臨一些問題。例如因文字處理、圖片加工帶來的消費者實際收到的商品與預期的情況不相符的情況,這就產生了糾紛。

為了減少消費者的投訴,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後悔權製度出現在了人們的視野中。其實質是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不對等地位,限製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通過避重就輕、片麵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信息從而隱瞞商品潛在的危害性等方式,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後悔權實現了製度層麵對消費者做出的傾斜性保護。

二、消費者後悔權製度的意義

(一)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在網購中往往處於劣勢地位,這是因為網絡購物區別於傳統購物,無法對商品進行直觀接觸、評估,所以經營者會利用這一點誇大商品的功能,達到美化商品的目的。這種由於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購物糾紛,違背了消費者的真實意願,損害了其自身利益,擾亂了網購市場的有序、穩定。

(二)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利於刺激消費。近年來,擴大內需逐漸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方式,而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擴大消費需求。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需要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公平有序的交易環境,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地位,這樣消費者才可以放心交易,才能產生更多的交易。

(三)對經營者起到了優勝劣汰的作用。在網購後悔權實施以後,以往那些通過欺詐手段不合理盈利的商家必然遭到市場的淘汰,消費者的唾棄,而留下的商家則會更加重視自身信息,避免被退貨、換貨以減少成本輸出和資源浪費。這無疑會促使經營者更致力於樹立自己的品牌,如實像消費者提供商品信息,並且依據商品合理地調整價格。

三、後悔權的行使

(一)後悔權的適用範圍

後悔權的適用範圍具有特殊性,主要是非現場交易這種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性的領域,而並不適用與所有領域。所謂非現場交易,主要指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的交易。這種交易方式使得消費者可隨時隨地買到世界各地的商品,甚至足不出戶,不需要花費時間上街購物,十分方便。但是它的弊端就是消費者會受到圖片、文字的蒙蔽,買到和預期不符的商品。故而後悔權的規定,很大地緩解了這種現象。

(二)後悔權的行使之期限

消費者後悔權的行使應當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期限過短不利於消費者權利保護,過長則會導致權利的濫用,對經營者產生不利影響。將後悔權行使期限限製在七天內,有助於消費者進行理性思考,從而決定交易的成功與否。這既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也考慮了經營者的利益。當七天期限期滿時,則後悔權不複存在,交易成功。

(三)後悔權行使之限製

消法雖然以保護在消費中處於劣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為目的,但是也對後悔權的行使加以限製,以免因濫用後悔權造成頻繁無理由退貨,對經營者權益造成損害,同時浪費社會公共資源。

後悔權的適用不包括以下商品:(1)消費者定作的商品;(2)鮮活易腐的商品;(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交付的報紙、期刊。另外,如有商品性質特殊且事先已經告知消費者,讓其確認不適合退貨的商品,同上述一並處理。

四、後悔權製度的實踐困境

(一)如何確定“除外情形”。新《消法》規定除了規定四大類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外,還規定經營者有根據商品的性質來設定是否“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的權力,這就使得經營者有機可乘,紛紛向消費者發出其銷售的食品、奢侈品、貼身衣物等不可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生命,從而使排除無理由退貨的義務。然而這些他們對這些商品的聲明是否都是合理地?這種性質是誰評定的?消費者在購買這些商品時遇到糾紛又應該怎麼辦?這是實踐中經常會發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