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甘肅民族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1 / 2)

甘肅民族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

商界論壇

作者:王偉光

作者簡介:王偉光(1990-),男,甘肅蘭州人,蘭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摘要:甘肅省地處邊陲,自古就是民族聚居地,一直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大省。但是,近年來,由於現代化、商業化等因素,再加上甘肅處於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意識本就不強,而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更是十分淡薄,一些民族特色正在消失,民族文化無序利用的問題已經非常突出。因此,研究甘肅民族文化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找出相應的應對方法,是十分迫切的。

關鍵詞:甘肅省;民族文化;知識產權保護

一、甘肅省民族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對民族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強

總體上,甘肅省對民族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背景淡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麵。

(1)民族文化的知識產權擁有者,即各個少數民族對自身的民族文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2)相關部門對民族文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不夠。雖然甘肅省製定了一些列政策與法規,但是在貫徹落實方麵仍存在效率低下、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法律知識低下和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

(3)本少數民族和相關部門之外的主體可能會侵犯民族文化的知識產權。

(二)民族文化產品商業模式混亂,導致知識產權保護不力

民族文化產品通常是以手工小作坊為單位生產的,而手工小作坊大多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的,這些家庭手工小作坊很少進行合法的申請登記管理程序,有些甚至沒有合法的生產營業的證明,極難管理。這些生產者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識不夠,更是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自給自足的家庭小作坊製作的產品被中間商低價購買,進行大量的臨摹複製然後銷售,而作為製作者本人卻一無所知。這些生產製作者幾乎沒有任何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

(三)現存的民族文化正在退化或消亡導致已存在的知識產權產品也在自然消亡

隨著甘肅特有民族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外交往的加強,再加上現代化與信息傳媒的衝擊,民族文化遺產的生存正在悄無聲息的發生危機。在裕固族調查中就有幹部群眾反映:由於大量的裕固族民歌,是群眾在日常的放牧生產、婚喪嫁娶、宗教活動等生產生活時即興創作的。而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方式的變化,本地外出打工的年輕人不斷增加,而有時間或願意去學習當地一些民歌的年輕人卻相應的減少,裕固族民歌也隨著老一輩人的去世而失傳。

(四)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對民族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

目前,有關民族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依靠現有著作權法、專利法等。我國雖然頒布了一些有關民族文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卻存在著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欠缺,落實困難,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缺乏具體法律依據等問題。在《著作權法》中對民族文化的著作權的保護規定過於籠統,實際效果很差。例如《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關於此種著作權保護的法規至今尚未出台。可以說,著作權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形同虛設,實際上還是無法可依。所以說,需要盡快通過國家或地方進行專門立法,對民族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主體等相關問題進行規定,解決民族文化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法規體係不健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