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與道德的關係
商界論壇
作者:房路
作者簡介:房路,男,漢族,山東省濱州市人,蘭州大學法學院2012級法律碩士在讀研究生。
法與道德的問題是法理學上重要的問題之一,其被著名的德國法學家耶林稱之為法學中的“好望角問題”,是每個法律人所不能回避的問題。作為一個法律初學者,本文旨在討論該問題的基本理論,提出一點自己的觀點。
一、道德的界限問題
要討論法與道德的問題就必須首先搞清楚兩者的概念。在這之中道德的界限又是有爭議的,富勒本人認為在討論法與道德的問題時候,之前的人並未能搞清楚道德的本身含義,所以他分別闡述了兩種道德:願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處於高層次的是願望的道德、它是值得鼓勵、關於幸福生活、優良品性和人的能力充分發揮的道德。那麼相應的低層次的則是義務的道德,它是人類生存最起碼的道德要求,社會秩序的基本底線。義務的道德與法律最為類似,是社會的基本框架,違反這種道德會遭到社會的譴責,也是法律所禁止的。願望的道德雖然同法律沒有直接的聯係,但卻是法律製度下所希望達到的理想狀態。正如沈宗靈教授所言:如果說義務的道德與法律最為類似,那麼,願望的道德則與美學最為類似。本人讚同這種道德的分類,要想搞清楚法律是否與道德有關,就不能把道德單純的當成一個整體來看,必須首先了解其結構,然後再看道德的不同部分是否與法律有聯係。基於富勒將道德的兩分法,本人也認為道德是可以分層次的,對於上下層次結構來說,處於基層的下層要保證社會的有序化,它的內容是維護社會存在的基本道德義務;處於高層的上層則是提高生命質量的層次,它的內容是對最高“善”“仁”“義”的追求。
二、法與道德的關係
基於以上對道德認識,筆者認為:首先,法律與義務的道德有必然聯係,即“惡法非法”。人們製定法律,是按照一定的規則來製定的,我認為這種規則中道德應占有相當的數量,人們不能憑空或以個人意願來製定法律,這樣的結果就使法律極有可能淪為少數人正義的幌子,比如納粹所製定的法律,它隻是披上了一層法律外衣,但是本質卻是少數人行惡的合法性工具,這種法律的出現就是製定者摒棄道德,而隻以個人或團體的利益為念的結果,它在短時間內可以用強製力使人們臣服,但是必將被人民所拋棄。在人們的信念中法律一詞的概念某種意義上就是“正義”的代名詞,如若一部法律為惡法,它的生命力隻是短暫的,在人民時機成熟時候都是會廢除它的,因為它根本不配“法律”這個詞。其次,法律與願望的道德雖沒有直接的聯係,但是對於良善的法律來講也應體現願望的道德中“願望”二字的內涵。願望的道德可能是“不可琢磨”的,但是應該有一些東西是“可為”的。
筆者的這些點觀點可能與富勒思想中的內在道德有一些相似,所以我也認為法律應有一定的道德性,這種道德深植於法律之中,這樣的法律才能為人所遵,為人所願遵。富勒認為法律應包含8項原則:1.法律一般性原則即法律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對一般人都適用;2.法律規則必須公布原則,讓人了解、評論而不能像納粹黨人實行秘密法;3.法律非溯及原則。法律隻能適用於未來,而非過去。但富勒也強調溯及既往的法律可以存在,但隻能是民事法律;4.法律明確性原則;5.法律一致性原則,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可行性原則。即法律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的事情;7.法律穩定性原則,不能頻繁的改變法律,穩定性對保持法律的有效性十分重要;8.官方行動和法律的一致性原則。所以法律的內在道德不僅包含否定式的不作為的義務的道德,還要求必須致力的特定的成就的願望的道德。對於真正的法律製度,以上一係列的條件都應該是其具備的,若有任何之一條件的不具備,那樣的法律如何能夠稱之為法律。富勒很注重法律的程序,也就是他所說的法律的內在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