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死亡賠償金性質研究綜述(1 / 1)

死亡賠償金性質研究綜述

商界論壇

作者:李曉東

作者簡介:李曉東(1987.10-),河北省滄州市滄縣,就讀於蘭州大學研究生院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非法學)。

摘要:死亡賠償金作為我國死亡賠償製度中一個重要的賠償項目內容,在涉及死亡賠償金的諸多問題中,最具爭議就是對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界定。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其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如何分配等問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也是討論死亡賠償製度的基礎性問題。所以本文將針對死亡賠償金性質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將近幾年不同學者對此問題的觀點進行歸納總結,然後提出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關鍵詞: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性質;物質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1.問題的提出

死亡賠償金在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中已經作出過規定,但對於死亡賠償金是屬於財產性質損還是精神損害性質,或者是遺產以及其它形式的賠償。而我國現有立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不一,前後矛盾,各地法院判決也無明確統一的規則,所以本文對此進行分析研究很有必要。

2.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關於死亡賠償金的定性,學術理論和實務界對此也沒有統一的界定,學者們也都有不同的看法,總結歸納大體上有以下學說觀點:

2.1死亡賠償金屬於物質性賠償

該觀點是在生命本身不可以進行補償救濟基礎之上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所遭受的將來預計可以得到的實際利益的彌補。但對於其計算的具體標準,社會學界又存在兩種學說: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

2.2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性賠償

死亡賠償金是侵權人對因侵權致人死亡造成的精神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都認同死亡賠償金為精神性損害賠償。張新寶教授認為,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理解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上的慰藉。

2.3死亡賠償金具有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雙重屬性

有的學者認為死亡賠償金應該定性為為對死者近親屬的物質和精神損害的雙重賠償,具體說來侵權致人死亡的後果包括對受害人生命權的直接侵害而造成的物質性損害,同時也包括近親屬因特定生命權的侵害而導致精神性身份利益的侵害,其中物質性損害適用於財產損害賠償原則,精神性損害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原則。對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性損害,要按照實際的損失來估算其所得利益差額;而對於精神損害,要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相對於物質損害賠償金來說,其判斷標準往往難以確定,浮動較大。

3.死亡賠償金性質的定性

通過不同學者對死亡賠償金性質研究的不同理論觀點,我認為我國的死亡賠償金偏向於物質性損害賠償。首先,從法理上講,盡管我國相關立法對此問題表述較為模糊。但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明確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是對未來某一時刻收入損失的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其次,從實際適用上來看,死亡賠償金如果作為精神損害賠償,顯然沒有明確的標準和參照。因為精神屬於無形的內在因素,無法計量。所以,適用操作起來存在一定困難。再次,從內容上看,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所遭受損失和遺失利益的彌補,是對將來某一期間逸失利益的補償。

4.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在目前的法治社會建設時期,明確提出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因此對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研究有利於維護和保障人權,有助於妥善解決處理侵權人與受害人近親屬的賠償問題。另一方麵,通過對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界定,可以幫助我們進一步深入明確我國死亡賠償項目,研究死亡賠償金請求權主體、賠償標準範圍、分配範圍等相關的基礎問題。通過對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在整體上的把握,以便更好的為將來完善相關立法法規,優化死亡賠償金的確定和分配原則,進一步健全完善國家的社會保障福利製度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作者單位:蘭州大學)

參考文獻:

[1]成繼平,論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3.07,第7期

[2]王海均,淺論死亡賠償金的法律製度,經濟研究導刊,2013第7期

[3]冉豔輝,確定死亡賠償金標準應以個體的生命價值為基準[J]法學,2009

[4]麻昌華,宋敏,論死亡賠償的立法選擇[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2)

[5]肖印海,死亡賠償金應視為“準遺產”適當參照遺產繼承規則在近親屬間進行分配,經濟與法:法製與社會,2013.09(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