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附帶民事死亡賠償金的現狀以及對策(1 / 2)

我國附帶民事死亡賠償金的現狀以及對策

商界論壇

作者:阮奕茜 胡昀

摘要:對於死亡賠償金製度我國法律在相關規定上沒有統一規定。以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似案情因法院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判決和現象。本文通過討論在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受害人的死亡賠償在我國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了合理化建議,以達到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來避免出現“同命不同價”的現象,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與統一性,提高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

關鍵詞:附帶民事訴訟;公平正義;死亡賠償金

一、附帶民事死亡賠償金概述

1、死亡賠償金的的涵義。生命權不僅是人類最基礎的權利,也是人類的最高利益,神聖不可侵犯

可逆轉、不可替代,我國《憲法》尊重並保障人權。

在法學界專家們對死亡賠償金的概念界定存在不同意見,本人在仔細的分析了各個專家是耕種學說,並結合自己的親身接觸,初步得出死亡賠償金的概念,即死亡賠償金是指當生命權遭受損失時,受害人本身剩餘生命在社會所能創造的財富以及其家人因失去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損失。

2、死亡賠償金製度的功能。死亡賠償金對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及實現法律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死亡賠償金的功能不僅表現在經濟補償方麵,同時也是對受害人家人的因為親人一種精神慰藉,並且對於被告也是一種懲罰,更能給世人一種警告。

所以死亡賠償金的功能包括:給受害人家人的一種補償功能、懲罰和預防侵害行為的功能和平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功能。

二、我國附帶民事死亡賠償金製度的現狀

1、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立法缺陷。司法實踐當中,死亡賠償金的判賠情況之所以出現如此迥異的情況,與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結合實踐總結出我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立法缺陷有:

第一,輕視民事的賠償。一直以來我國立法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不夠明確,也使受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法官對其中的民事訴訟方麵不夠重視,並導致在法律適用生與民事審判法庭的法官有明顯不同,導致民事審判的質量明顯較低。

第二,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混肴。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法官一般都先進行庭前調解,如果當事人雙方方達成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的話,大多數被告人的判決會在本應所受刑罰的基礎上減輕,這就放大了被告人的悔罪情節而減小了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更可能減小犯罪行為的本身。

2、附帶民事死亡賠償金製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我國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相關規定略顯混亂,也正是這種混亂導致了死亡賠償金製度在司法實踐中難以發揮它的作用,出現類似案件卻出現不同的判決的情況。

第一,法院對死亡賠償金的判決有差異。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製度在整個民法體係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國人民在生命受到不正當的或者他人不法的侵犯致死後的對其家屬進行的一種法律層麵的救濟。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一致的規定,從而使得各個法院法官在處理死亡賠償金糾紛時各自為陣,嚴重影響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同樣是故意殺人案件,死亡賠償金部分判決可能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原因為各地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所適用的法律不盡相同,而審判標準的不一致又源於標準本身的不一致,這也再次折射出我國關於死亡賠償金製度的立法缺陷。

第二,立法混亂。我國法律對刑事附帶民事死亡賠償金製度不管在性質方麵還是有關用語方麵都沒有規範的的規定,對於該項製度的規定在各種解釋及規定之中都有,立法部門想利用司法解釋來對法律空白加以補充,他隻是扮演了修改法律的角色而已。這種方法導致程序法與實體法、法律與司法解釋之間產生衝突,這也使得死亡賠償金的賠償額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

第三,司法解釋與法律效率問題。2010年我國頒布並實施了《侵權責任法》,我國對於死亡賠償金製度有了新的規定,該規定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但是2013年頒布的《刑訴解釋》,使我國司法實踐又發生了轉變,我國審判係統大部分拋開《侵權責任法》而直接適用《刑訴解釋》,導致隻要有新的司法解釋出台,就直接使用,而不考慮其合法性與合理性,因此更深層次的問題又出現了,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